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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福耀集團海南採礦真相:407畝土地定性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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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芳卿

  因7月4日、11日接連兩篇新聞報道而將福耀集團推上輿論風口浪尖的海南採礦事件背後,卻是當地村民在土地價值高漲時代的土地權屬和利益之爭,而爭執過程更是一波三折。

  7月4日、11日,某媒體兩則報道稱,福耀集糰子公司海南文昌福耀硅砂有限公司(下稱“文昌福耀硅砂公司”)在海南省文昌市開採石英砂,嚴重破壞當地生態,以租代徵踐踏農民利益。

  7月7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赴海南省文昌市調查發現,該項目土地性質的長期爭議,是導致後來矛盾衝突的根本原因。

  而本報記者所獲得的《關於福耀硅砂選礦廠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説明》等文件顯示,福耀集團在海南的礦區用地,包含著當地全美村和吉水村爭議已久的407畝土地,但是福耀集團卻未預料到今日的紛爭。

  村民之怨

  在海南省東北部低丘臺地平原上,擁有全省7%土地(2488平方公里)和56萬人口的文昌市,石英砂礦儲量約佔全國40%。礦業界認為,這裡的石英砂礦易採、好選、質好。

  文昌市政府官網顯示,位於該市東部、面積98平方公里的龍樓鎮,是經濟較發達鎮,它東、南、北三面環海,人口約2萬人,耕地1.5萬畝,沿海沙地4萬畝,境內石英砂含英度達90%。

  面積為1.72平方公里的文昌福耀硅砂公司石英砂礦,就位於龍樓鎮赤筠崀,靠近全美村和吉水村,項目一期用地近1000畝。

  7月7日,在村民的帶領下,本報記者現場看到,礦區入口處是一片高超6米的木麻黃林,礦區內有一個面積達數百畝的半月形礦湖,湖水呈淡藍色,湖內有一艘採砂船,船體下的運砂管道直通選礦廠,湖岸周圍護堰寬約6米,護堰外圍拉起了鐵絲網,豎起了警示牌。

  湖邊靠近選礦廠一側的白色廢砂裸露著,有幾個沙堆,乍看之下,如一片小荒漠。而西北岸邊,有個泄洪涵洞,洞外連著一條小溪。西北和北側的護堰外,長達數百米的防護林樹高5米。防護林外近百米,有一片瓜地,而東南一側則是新栽的不足一米的木麻黃苗。

  自從2004年該公司落地,兩個村莊就不再平靜——全美村的第六、第七經濟社,吉水村的第二東、第二西、三、四等經濟社都開始主張土地權利。

  “大礦湖深十幾米,洗完砂的水積在湖裏,礦地後面是本村田地,因為沒路過去,加上地下水流至湖裏,幾十畝田地乾旱,棄耕了。”全美村第六經濟社隊長符良(音)對本報記者表示。

  “租地與徵地是不同的。”符良表示,2002年文昌福耀硅砂公司就來村裏探礦,2003年底開發,直接按每年280元/畝的價格與文昌市政府簽署租地協議。

  時任全美村副主任、現任村支書符國平則告訴本報記者,礦區用地是村民種西瓜和木麻黃的地,全美村和吉水村都有份,但迄今企業沒與兩村委會簽署租用協議。

  符國平説,在企業開採之前,文昌市政府在村裏召集村民開會,宣稱公司租金約220元/畝,開採後將按20畝/塊將礦湖分割並還給村民養魚。“現在水深十幾二十米,500畝沒分割,怎麼養?”

  但由於企業未跟村裏簽協議,補償款被指偏低,在該公司試開採時,遭到村民群體阻攔而停工,幾天后又試開採。2004年4月18日,1000多村民砸了公司廠房玻璃,“但沒打人”,意在阻撓開採。幾天后,公安部門拘留了全美村5個村民。

  符國平稱,之後,文昌市政府再次召集村民開會,宣佈補償款加上青苗補償費等租金為每年280元/畝,雖然兩隊認為租地實為徵地,開採破壞土地,但為了5位村民的自由,被迫同意與政府簽署協議。

  此後,文昌福耀硅砂公司支付了一期近1000畝土地的10年租金。

  在符國平看來,開礦有諸多影響,例如炸藥爆炸聲讓村民難以入眠,幾百米外的村小學晚自習也受影響。此外,開採後臨近的田水乾涸,去往田地的道路受阻,荒廢田地近百畝。項目也影響了當地生態,與海南創建國際旅遊島戰略矛盾。

  事實上,符國平也承認礦區為村裏的公益事業付出努力。據介紹,約2007年,福耀集團董事長曹德旺自掏腰包100多萬為該村建設水塔。

  但符國平仍認為,曹德旺的承諾大多未兌現。他指出,2004年,曹德旺當著文昌市、龍角鎮和全美村幹部的面,表示將贊助村裏修建道路、衛生院、學校和文明村建設,“僅有水塔一事是他自己掏錢,公司本身沒出什麼錢。”

  吉水村村主任符之全則告訴記者,礦區開採後,該村附近水田排水溝斷流,200畝田地須設法引水,所幸産量沒受影響。但由於礦區靠近海岸,颱風期風大,沙塵會刮到附近田地,在2010年10月當地百年一遇的洪災中,礦湖的水曾外溢,影響附近田地。

  符之全亦表示,福耀公司2006年曾單獨給該村150萬元建設水塔,解決該村露天挖井飲水問題,每年對考上大學的高考生每人贊助1000元,春節慰問老人每位100元。

  土地之爭

  事實上,雙方的紛爭主要緣于土地,土地的性質,決定土地的利益。而圍繞礦區土地的性質,各方之間的紛爭,可謂一波三折。

  符國平認為,在兩村土地確權事宜沒搞清楚前,福耀就來開採了。但福耀方面認為,在2003年海南及文昌市招商之時,已告知礦區用地為國有土地。

  經過多日調查,根據本報記者所掌握的有關土地爭議的主要文件資料,事實原貌也就像剝洋蔥一樣被剝開了。

  時間回溯至2003年1月3日,作為當時海南省主政者所主持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文昌市政府與曹德旺控制的福耀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簽署《投資開發石英砂礦項目合同書》,之後,福耀工業村開發公司在文昌市出資註冊了文昌福耀硅砂公司,而2006年,福耀集團出資購買了文昌福耀硅砂公司,使之成為自己的全資子公司,由此獲得礦區用地租用權。

  上述《合同書》顯示,項目建設內容為在龍樓鎮建設石英砂開採基地和石英砂選礦廠,文昌市政府同意以出租方式將龍樓鎮2平方公里的石英砂礦地租給福耀工業村開發公司,並預留2.06平方公里作為開採石英砂礦的生産基地。

  而礦區用地租金定為350元/畝,租期為10年,則每畝租金為3500元。租賃可分期進行,但每期租賃礦地不少於500畝。

  根據合同,樹木(含果樹)樹齡在5年以上的每株按文昌市當時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青苗則按賠償50元/畝(含5年以下的樹木)補償,一次性付款。文昌市政府同意通過協議出讓選礦工廠建設用地100畝。

  但此時的曹德旺,並不知道自己未來會陷入礦區土地紛爭的漩渦,實際上,礦區用地包含了全美村和吉水村的407畝的爭議地。“海南省和文昌市都告訴我那是國有土地。”他説。

  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于2006年6月1日發出的《關於福耀硅砂選礦廠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説明》,較為清晰地記載了該地塊的紛爭過程。

  《説明》指出,該廠是文昌市2003年初招商的重點項目,選址位於龍樓鎮赤筠崀,面積為100畝,建廠前土地現狀有零星的木麻黃樹苗,土地産出值低,現狀圖標注為未利用地。

  2003年該市簽訂招商協議後,即對該土地權屬進行調查,全美、吉水兩村有關經濟社均對該地提出權屬主張。

  《説明》指出,經調查,在土改和四固定時,政府未對該100畝土地分配和確權,上世紀70年代以前屬荒坡地,根據《海南省確定土地權屬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2004年6月1日,文昌市政府作出《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書》[文府(2004)93號]確定該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

  之後,文昌市政府與全美村委會第六、第七經濟社簽訂《收回國有土地所有權補償協議書》,並兌現補償款329444元,對該村種植零星木麻黃苗採取包乾的辦法進行補償,標準為150元/畝,總青苗款為12354元。

  但吉水村不服,向海南省政府提出申請行政復議,之後,海南省政府撤銷文昌市政府的處理書,但確認該地所有權屬國家。最後,海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該行政復議書,該地屬國家所有,已産生法律效力。

  本報記者發現,2004年12月7日,海南省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瓊府復字(2004)119/120]顯示,早在1991年8月13日全美村與吉水村在國土局和鎮政府組織下劃定了土地權屬界限,繪製了《土地權屬界限圖》,並簽訂了《土地權屬界限核定書》。

  至2003年5月,因吉水村發包爭議地給村民符策機造林,全美村提出異議,文昌市政府經調查、指界,發現原附圖所標西所坑位置有誤,核定書與附圖確定的界限不一致,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作出上述處理書。

  記者看到,2004年6月23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與全美村第六、第七經濟社簽署了《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將位於北坡(赤筠崀坡)地段的650.762畝收歸國有(其中林地217.676畝,草地398.715畝,旱地34.371畝),土地開發補償單價為2800元/畝,加上青苗補償費50.79萬元,合計233萬餘元。

  一年半之後的2006年1月12日,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與吉水村第二東、二西、三、四經濟社簽署的《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顯示,收回赤筠(崀)坡地段國有土地325.575畝,土地類別是草地,土地開發補償單價2800元/畝,金額91.16萬元,青苗補助費45550元,合計95.77萬元。

  文昌福耀硅砂公司總經理鄭金鳳告訴記者,在上述協議書籤署後,2006年1月4日,該公司收到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的《通知》,要求該司將項目用地407.543畝(包括項目廠區用地81.968畝和採礦區用地325.575畝即吉水四社土地,土地補償標準分別為4000元/畝和2800元/畝)的補償款123.95萬元,連同礦區用地青苗補償款預計6萬元,合計129.95萬元,在3天內支付給該局。

  《通知》顯示,根據海南省高院《行政判決書》有關精神,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歸吉水村四個經濟社,而福耀方面已于2004年按文府(2004)93號文精神撥付該宗地的土地補償款給全美村第六、第七經濟社,“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文昌市政府和福耀方面同意分別按30%、70%比例負責支付土地補償款。

  而根據2005年12月31日文昌市市長辦公會議精神,該補償款70%即86.76萬元由公司支付,30%即37.18萬元由市政府支付。經同福耀公司協商,30%部分補償款先由公司墊付,並在2006年退還。

  鄭金鳳説,3天內,上述款項已打入該局賬戶,至2007年辦理廠房國有土地證時,幫政府墊付的30%從有關費用中抵扣。

  這意味著,“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福耀方面再次支付407畝爭議部分的土地補償款。

  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副局長周德光對本報記者表示,福耀礦區目前實際租地面積約980畝,歸根結底,其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政府將使用權收回,給農民適當補償後,重新租給福耀方面。

  一位知情人士稱,村民的主張,跟時任龍樓鎮黨委主要領導的導向有關,該領導積極主張該地塊為集體土地,造成不良影響,現已調離。

  周德光指出,以租代徵是特指非法侵害農村集體土地權益的一種行為,而國有土地則無此提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再出租,實屬正常。但該市迄今已發放6本採礦證,採礦步伐應適當放緩。

  記者看到,2006年6月26日,《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關於福耀硅砂礦選礦廠項目用地手續的復函》[瓊土環資函(2006)261號]顯示,該廳同意文昌市政府通過協議補償方式收回龍樓鎮吉水村第三第四、第二東、第二西和全美村第六、第七經濟社使用的國有土地6.6667公頃(未利用地),並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以58元/平方米的價格,協議出讓給文昌福耀硅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