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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繳營業稅1%平抑物價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2日 0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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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張玉琴) 近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為規範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廣州市人民政府將向捲煙、釀酒、房地産開發等企業徵集價格調節基金。  徵集價格調節基金 平抑價格異常波動

  7月9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最新數據顯示,6月份我國CPI同比上漲6.4%,漲幅再創新高。物價的持續上漲讓廣大百姓叫苦不迭。為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廣州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規定》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由廣州市人民政府徵集,用於平抑、調節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的專項資金。

  廣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通過向社會徵集的方式,徵集價格調節基金。

  原則上不得減免

  《規定》指出,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統一代徵、代繳,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的應徵數據進行代徵,由繳費單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實行稅前列支,按季申報徵集。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于每季第一個月的1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上季應繳數額,並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5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繳納。

  “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不得減免。”《規定》指出,只有3種情況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即::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可給予補貼

  《規定》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也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只有在以下7種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即:(一)對因執行政府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生産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二)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給予生産者、經營者適當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三)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臨時價格補貼;(四)對因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産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五)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産基地建設,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六)對承擔廣州市場定向供應任務的種養基地、冷儲基地和實行産銷對接、農超對接的平價商店(專區、市場),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七)省、市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批准適用的其他情形。

  據了解,價格調節基金將採取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方式支出。

  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規定》指出,價格調節基金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市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解繳、入戶、撥付、使用情況每年審計一次,審計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據悉,本《規定》自7月7日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規定》摘要

  ●捲煙、釀酒等企業在生産環節,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和消費稅稅額之和的1%計徵;

  ●從事房地産開發的企業在銷售環節,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的1%計徵,列入市保障性住房投資計劃的保障性住房出售除外;

  ●汽車生産企業在銷售環節,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和消費稅稅額之和的0.5%計徵;

  ●市內發電企業(含水電、火電、核電、風電、熱電等)按上網銷售電量0.002元/千瓦時計徵;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徵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