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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獲准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2日 07: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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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報訊】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終獲放行。

  日前銀監會正式公佈《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此舉意味著參與股指期貨的機構投資者中又增加了一類新成員。

  根據《指引》,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集合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單一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根據《指引》要求,對於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託公司資格,銀監會有著十分嚴格的要求。比如,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的信託公司,要求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當達到2C級(含)以上,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一年以上;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範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等。

  而對於集合信託計劃和單一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銀監會也制定了具體規則:比如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産凈值的10%;銀監會還特別規定,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對於單一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則規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託資産凈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指引》還對其他相關風控措施進行了詳細規定。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意味信託公司可以從事一項新的業務,這對於信託公司來説是很好的事情。”上海一家大型信託公司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據了解,該公司目前已經為參與股指期貨進行了前期準備,包括人員、IT系統等,“目前我們正在設計相關産品,股指期貨將會是我們未來很重要的一塊業務領域。”這位負責人表示。

  不過該人士認為,由於監管部門對於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而信託公司還要對這項業務進行熟悉,在人員培訓、交易規則、技術安排等方面進行準備,此外設計出合適的産品也需要一定時日,因此在業務開放初期,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的交易量應該不會太大。(唐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