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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勞動報》報道,555元的火車票,退票費高達111元,是票價的20%。“鐵老大”認為,符合規定。旅客覺得,這是“霸王條款”。昨天,這位退票旅客褚朝新決定起訴北京鐵路局。“最後訴訟結果並不重要,而是要讓更多人對主管部門不平等條約引起重視。”通過電話,褚朝新如是説。截至記者發稿前,其代理律師表示,最快將於下周正式在當地法院,對北京鐵路局提起訴訟。
對於555元高鐵票收111元退票費這一事件,北京鐵路局宣傳部新聞科一位孫姓工作人員表示,褚朝新的退票流程完全符合鐵道部規定,並無任何問題,其他不予以回應。
退票:才知要收20%退票費
“555元一張的火車票,退票費111元,比機票退票費高出一大截。”7月6日,市民褚朝新發佈了一條微博,並附上了3張退票費報銷憑證的圖片。原來,7月5日下午,他在北京體育館西路的代售點買了一張北京至上海的高鐵車票:G39次,2011年7月6日16時26分開,555元。
“由於行程發生了變化,第二天,也就是7月6日,我去火車站辦理了退票。”褚朝新説,車票上並沒未寫明退票規定,到了窗口才看到有“收取20%退票”的字樣。於是,他辦理退票後,支付了111元的退票費。
起訴:挑戰“鐵老大”制度
“鐵路的退票規定是霸王條款,而且是一種不平等的合同約定。”褚中良律師説道。徐建國律師認為,且不説規定是否合法,至少十分不合理,侵犯了旅客的權益。這兩位是褚朝新的代理律師。記者通過電話進行了採訪,他們均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將對北京鐵路局進行起訴,這是對“鐵老大”不合理制度的挑戰。
質疑一:“一刀切”做法是否合理
“收費可以,但是一刀切的做法不合理,‘鐵老大’太霸道!”徐建國律師已不是第一次與“火車票退票費”過招,在2008年就以“北京鐵路局強制收取退票費,違背了平等協商的原則”為由,提起訴訟,最終由於諸多原因撤訴,這次他仍願意接受褚朝新的案子,雖然不知結果如何,可他認為,撇開闔法性,退票費規定至少十分不合理。
根據去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在發車前可辦理退票,並收取20%手續費。“以褚朝新的案子為例,他在發車前6個小時退票,這張車票在退還後會馬上進入系統再銷售,並不影響鐵路的運營。而對於在開車前一分鐘退票的旅客,這張車票再被出售的可能性很低,可他支付的退票費與褚朝新一樣,同為票價的20%,“不同時間段的退費標準應該各有不同。”
記者了解到,各大航空公司的退票規定雖不盡相同,但均與機票的折扣率挂鉤,折扣越低退票手續費越高,超低價票不能退票,而全價票則可以全額退票。在公路方面,遵循離開車時間越近退票費越高的原則。以上海長途客運南站為例,開車2小時以前,退票費為票價的10%,而2小時以內至開車前為20%。班次發車後,則不予以退票。
質疑二:規定為何事先不告知
“按照鐵路部門的説法,買賣車票就已形成了合同關係,那車票可以算是雙方唯一的合同。而在這個合同上並沒有明示‘退票規定’。”褚中良律師表示,就退票事件而言,鐵路部門已經構成了合同違約,剝奪了消費者知情權。
依據法律規定,在火車票上應印有明確的退票規定,或者在購票時有明顯的告知。“事實上這些都沒有。”褚朝新告訴記者,買票時售票員對退票規定只字未提,而車票上也沒有任何相關信息。直至到了退票窗口,才知道要收取20%。
記者在常德路上的一家火車票代售點看到,墻上貼著一張《鐵路旅客旅行須知》,有一條關於退票的規定。可不少正在購票的旅客都表示,並未看到這一公告。至於買票時,售票員也的確未曾提起退票的規定。“啊?要收手續費?開車後就不能退了?”在記者的指引下,正在購票的許先生看到了退票規定。他説,先不買了,因為行程可能有些更改,“還以為和全價機票一樣,不需要退票費呢。”
質疑三:買賣合同應該對等
“既然是買賣合同,就應該是對等的,而鐵路部門並非如此。”褚中良認為,如果説旅客退票對於鐵路造成了損失,應該支付退票費。那麼,鐵路延誤也會影響旅客的行程,是不是應該有相應的補償呢?答案是“沒有”。因此,火車票買賣合同是一個“不平等條約”。
“今年坐火車回家,往返都晚點一個多小時,是否該賠償?要求旅客退票支付手續費,列車晚點不賠,是不是“嚴於群眾,寬以待己?”網友“奇山”在一論壇上如是留言。
其實,國外的鐵路在這方面已有相關規定。以西班牙為例,火車只要晚點5分鐘就可以退票。但相比之下,我國火車晚點賠償的有關規定卻還存在空白。記者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並未找到任何相關的賠償承諾。
作者:王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