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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免徵種源進口增值稅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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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網專稿】 記者 鮑喆7月7日,記者在財政部網站上了解到,為了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産、高效農林業,財政部發佈了《關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及2011年進口計劃的通知》(後簡稱通知)。

  通知中表示,將在“十二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免稅政策的商品範圍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與農、林業生産密切相關的進口動植物種源,以及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和種植園進口的用於科研、育種、繁殖的野生動植物種源。另一類則是軍隊、武警、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通知中稱,農業部2011年度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和國家林業局2011年度種子(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目前已審核確定。各地海關將憑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簽發的機打審批表辦理相關單位進口種子種源的免稅審批手續,並對2011年憑保進口的種子種源在辦理免稅審批手續後,給予退保核銷;對於未經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進口種子種源仍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2年起,在年度種子種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稅進口計劃下發前,對於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中已列名的種子種源品種,允許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在上一年度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30%以內,提前簽發審批表,有關進口單位可憑審批表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通知中強調,免稅進口的種子種源,未經合理種植、培育、試種、養殖或飼養,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對違反規定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將依照規定進行處罰,並暫停其1年免稅資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3年免稅資格。

  記者在查閱財政部以往發佈的相關條例時發現,我國實行對進口動植物種源減免進口環節增值稅已有多年經驗。2009年8月1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就聯合下發了《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後簡稱辦法),實行種源進口免稅政策;該辦法有效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相較于2009年頒布的辦法而言,2011年開始的免稅政策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源進口單位,懲罰更加嚴厲——在2009年的辦法中,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免稅資格時間僅為2年。

  (證券市場週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