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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該承擔什麼責任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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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睿鶇

  昨天,在溢油事故1個月後,國家海洋局在北京召開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通報會,現場15位來自國家海洋局、中國海監總隊等的各方人士對溢油事故進行全面披露。事故責任方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康菲),油田大股東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簡稱中海油)卻缺席。中國海監第二支隊政委何建苗表示,此次溢油事故涉嫌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0條,最高處罰是20萬,引來發佈會現場一片嘆息:“太輕了。”(《京華時報》7月6日)

  實際上,類似處罰太輕的實例還真不太少: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損失3億元,而肇事單位僅被罰100萬元;2010年紫金礦業污水滲漏,被判處罰金3000萬元,雖創下紀錄,但相比其造成的生態災難,仍可謂九牛一毛;如今,840平方公里的海洋污染,換來的處罰可能只有區區20萬元罰款。

  在國外,遇到同樣污染事件,石油企業將面臨重罰,甚至傾家蕩産。法國石油工業巨頭道達爾集團對1999年“埃裏卡”號油輪斷裂沉沒造成的嚴重污染事件,共支付了1.92億歐元賠償金。

  除處罰太輕外,更令人深思的是,在此次事件中,中海油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排污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換言之,在環境侵權事件中,我國現行法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當與石油公司有合同關係的作業者肇事引發污染時,石油公司不能提出第三人責任(自己撇責任)進行抗辯。顯然,倘若此次油污事件對於周邊漁民的養殖業帶來經濟損失,這些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中海油提出賠償要求。

  中海油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必須準確真實地公佈投資者應該知道的重大信息,這是國際資本市場通用規則,也是我國資本市場再三重申的,沒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有特權超越這一規定。而此前,中海油內部人士説,此次漏油僅僅污染了200平方米的區域,而實際上污染面積為840平方公里。對此,國家有必要依照有關證券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方比作業方承擔更大責任,更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種慣例。與中海油渤海漏油事件一樣,發生在去年5月份的墨西哥灣漏油事件,同樣是BP公司的作業方(承包方)瑞士越洋鑽探公司引起的,但是事發後,在美國司法部的介入下,BP公司公佈了共計200億美元的墨西哥灣漏油賠償基金的方案。BP公司已向該基金注入了首期30億美元資金,向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企業提供賠償,將一直持續到2013年。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成熟,企業的社會責任擔當意識,越來越成為人們衡量一個企業優劣的重要標桿。但是也不能對企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抱有任何幻想和奢望。因為,尤其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我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及制度設計方面,還很不健全和完善,一些企業社會責任意識還很薄弱,今後有必要用強制的手段,來倒逼企業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