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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行政強制從此戴上“緊箍咒”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3日 04: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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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論

  缺乏法律規範的行政強制,極易畸變為暴力行政,引發官民衝突。一旦公權力淩駕於法治之上,種下什麼因,結出什麼果,不啻為社會穩定埋下一顆顆“未爆彈”。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高票通過《行政強制法》。法案草擬二十一年,歷經立法機關十二載,前後五輪審查,創下我國立法史之最。

  《行政強制法》之所以難産,一路走來,各方角力拉鋸,爭議不斷,正是其攸關公民法人權益,牽涉行政權與司法權配置,影響公權力至深且巨。阻力之大,其來有自。

  切勿顧名思義,錯認為本法強化政府權力,又為官員手中,增添一根予取予求的“狼牙棒”,恰恰相反,此法是立法者限制行政權,保障公民權利,捆牢公權力手腳的“緊箍咒”。

  須知,公權力一旦如脫韁野馬,恣意妄為,危害豈小?近年媒體猛料連環爆,逾越法律界限的行政強制,比比皆是。君不見,城管野蠻執法,物品一律沒收,小販談虎色變,不得已鋌而走險;地方政府主導強拆,不肖官員狂言:拆出一個新中國!斷電斷水只能算是“毛毛雨”,不惜祭出種種狠招毒招,又拆出多少悲劇,鬧出多少人命。

  不完全統計,我國行政強制措施,舉凡查封扣押、傳喚訊問、驅散收容、取締凍結,不下二百六十余種。平心而論,行政強制未必就是洪水猛獸。現代社會,風險防不勝防。行政強制,自有保障公共利益的一面,如公眾場合強制管束酗酒者、查封扣押有毒食品藥品、撲殺銷毀染病家禽、警察破門而入,救助自殺者,外界不宜理盲而情濫,對其一反到底。

  但現實當中,行政強制缺乏統一指導原則,設定權混亂無比、實施又多粗暴蠻橫、無所顧忌,最惹爭議。本為“必要之惡”的行政強制,畸變為暴力行政,極易引發官民衝突。一旦公權力淩駕於法治之上,種下什麼因,結出什麼果,不啻為社會穩定埋下一顆顆“未爆彈”。

  “未爆彈”非拆除不可,基於“法治國”原則,離不開法律定紛止爭。《行政強制法》,最大亮點為法定原則。強制設定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法規以外其他規範性文件,無權設定。此外,主體法定、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對象法定,行政機關既非獨立王國,斷斷不容節外生枝,自作主張。

  細觀法條,可圈可點。如自我履行優於行政強制,間接強制優於直接強制;對人身的直接強制,要比對財産的直接強制條件更嚴。強制方式須遵循比例原則、最小損害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濫用強制措施。當事人則有權陳述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獲得國家賠償。

  新法明年生效後,執法者只能依法處罰,而不得動輒沒收查扣小販財物,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侮辱公民人格與人性尊嚴;強制拆遷,萬萬不可祭出斷電斷水斷煤氣斷燃氣等無良措施施壓,違者承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以儆效尤。

  立法不易,執法尤艱。如何激勵執法者勉力從公,上緊發條,不致讓良法美意,淪為空頭支票,相關的制度配套,不可或缺。如此,行政強制權才可真正戴上“緊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