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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屠青南
中證網訊 中國證監會6月30日公佈《關於首批授權11家派出機構審核部分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授權廣東證監局等11家派出機構,審核證券機構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等5項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將根據其他派出機構完成授權審核準備工作的情況,適時公佈後續授權名單。
根據《決定》,7月1日起,住所地在廣東省、山西省、陜西省、湖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湖南省、江西省、遼寧省、海南省、福建省的證券公司,依法申請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等5項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受理並做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
這5項證券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分別是: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變更註冊資本,但下列變更註冊資本事項除外:上市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非上市證券公司現有股東增加註冊資本,未新增5%以上股權的股東,且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和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但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減少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證券承銷業務。
《決定》公佈前,證監會相關部門已經接收申請材料的有關授權審核事項,繼續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