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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承諾收益不應成基金禁區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9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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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人士 黃湘源(專欄)

  為承諾收益正名是中國理財走向市場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包括基金在內的理財産品取信于投資者的要義之所在。承諾收益的問題不在於禁,而在於規範。

  “第三方”銷售就能救得了只賺吆喝不賺錢的基金嗎?這是一個問題。

  如果基金的問題僅僅是被作為其經銷機構的銀行卡了脖子,那麼,第三方銷售渠道的開通或不失為基金的救命稻草。然而,這不過是一個偽命題。事實上基金通過銀行的銷售雖然不免被銀行賺去一些買路錢,但是,與此同時,基金所沾銀行的光難道還少嗎?尤其是在基金本身尚談不上什麼市場信譽的情況下,銀行所擁有的客戶資源及其對客戶的影響力,對相關基金産品的市場銷售也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有力的支持。這顯然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如此,並沒有更充分的理由可以認為舍此求彼就一定會比現在的情況更好。

  基金的發展究竟取決於發行銷售,還是取決於其提供的産品和服務對投資者有沒有吸引力和競爭力,是不是給投資者帶來實實在在的投資回報,讓投資者穩定、持續地賺到錢?這個本來不應當成其為問題的問題,現在卻成了一個其大如天的要命問題。説也奇怪,中國的基金,當然這裡主要説的是公募基金,雖然無不打的是為投資者理財的旗號,卻沒有一個對投資者承諾收益的。這也就難怪儘管基金的理財效果跟基金的發行規模不是在成正比而是在成反比,而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卻還可以照樣心安理得地每年都坐收著高額的管理費和高額的個人薪酬。

  承諾收益成為公募基金的禁區,並不是沒有原因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迄今仍明令禁止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這一規定,明顯體現了一定的時代局限性。無可否認,在法制尚不健全的市場建設初期,氾濫成災的承諾收益嚴重忽悠了投資者,擾亂了市場,也給市場監管和司法機構在受理投資者維權案件時帶來了很多的難堪。不過,對承諾收益一刀切的限制不僅該限的沒有限,不該限的反而被限了,而且顯然也並不是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而是更多的掩蓋了理財者的責任。因此,這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既説不上對稱也談不上公正的。

  其實,承諾收益的禁區本質上不過是幫助自欺欺人的公募基金忽悠投資者的貞節牌坊。它的約束力不僅從來都沒有延伸到私募基金,而且在實踐中也不時受到來自銀行理財産品等多方面的挑戰。儘管銀監會早先也曾經下發過一個文件,要求銀行代客理財業務不得承諾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諾固定收益,但對於銀行來説,假如他們所推出的人民幣理財産品並不是用於投資股票,而是除了1年期定期儲蓄之外,用於購買國債、央行票據及金融債券等,那麼,在預期收益確定性相對比較穩定的條件下,有什麼正當的理由不能承諾收益呢?考慮到金融消費者對於“保底”承諾有著特別偏好,銀監會在2004年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證監會後來雖然也逐漸對保本基金和含有某種隱性收益承諾的券商集合理財産品採取了相對比較容忍的態度,但是,有關統計顯示,銀行理財産品募資規模從2007年約4000億元猛增至目前7萬多億元,而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率先突破3萬億規模的公募基金卻在2008年後呈現江河日下的趨勢。而後者的萎縮,與其在收益預期上的一再失信於人,不能不説沒有很大的關係。

  在國際市場上,代客理財會回避承諾收益嗎?為承諾收益正名是中國理財走向市場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包括基金在內的理財産品取信于投資者的要義之所在。承諾收益的問題不在於禁,而在於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