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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金融企業以債轉股重組應進行整體資産評估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8日 11: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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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朱寶琛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日前發佈通知,就加強和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明確。通知稱,以債權轉股權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對擬轉股的企業進行整體資産評估。金融企業出現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産權轉讓,債務重組,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等經濟行為時,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應由國有出資人直接委託,或書面授權金融企業作為評估委託方。

  關於評估項目的委託問題,通知明確,金融企業出現《辦法》所述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産權轉讓,債務重組,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産出資等經濟行為時,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應由國有出資人直接委託,或書面授權金融企業作為評估委託方。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在出現上述經濟行為時,應向國有出資人書面申請授權其選聘評估機構開展相關資産評估工作,國有出資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批復。

  金融企業出現《辦法》所述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出資,資産轉讓、置換、拍賣,債權轉股權,接受非貨幣性資産抵押或質押,處置不良資産,以非貨幣資産抵債或接受抵債,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産,確定訴訟資産價值等經濟行為時,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法人財産權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産的,資産評估應由金融企業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