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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近日頒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包括紅籌公司在內的國有股權在境外上市管理的基本原則,規範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産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該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所持有的境外註冊並上市公司的股份發生變動的,由中央企業按照證券監管法律、法規決定或者批准,並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境外註冊並上市公司屬於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的,上述事項應當由中央企業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或者備案。
辦法明確,境外企業註冊地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因重組、上市、轉讓或者經營管理需要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登出。
該辦法其他主要內容還包括:規範了境外國有産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産權轉讓等國有産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該辦法還要求中央企業落實境外國有産權管理工作責任,及時將本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制度、負責機構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中央企業應當每年對子企業執行該辦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資委將對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該辦法將與國資委上周頒布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一起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