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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各界關注的*ST三聯與三聯集團商標糾紛案日前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駁回*ST三聯訴訟請求,認定“三聯”商標歸三聯集團所有。歷時2年之久的“三聯”商標權之爭第一次獲得司法結果。
“三聯”商標由三聯集團創立於1985年,曾獲得“中國服務名牌”等稱號,其本身具有重大的財産和商業價值。2003年,三聯集團戰略重組鄭百文時,雙方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三聯集團授權鄭百文使用“三聯”商標,但有兩個“鋻於”前提:一是許可人是“三聯”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二是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積極支持被許可人的發展。
鄭百文重組成功後改名為“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ST三聯股權之爭中,國美電器成為*ST三聯的實際控制人。2009年,*ST三聯起訴三聯集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聯集團立即停止將“三聯”商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行為,判令三聯集團將“三聯”商標無償轉讓給*ST三聯。
法院審理認為,三聯集團與鄭百文簽署的商標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標使用合同開頭“鋻於”條款一明確界定了該合同的商標使用權,“鋻於”條款二明確了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聯集團是鄭百文的第一大股東。法院認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關商標轉讓的約定,應與合同整體內容、合同簽訂背景和目的相結合,涉案商標由三聯集團申請並使用20年,成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知識産權,亦即其重要的財産權利。當三聯集團失去*ST三聯第一大股東地位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鋻於”條款二的前提和基礎已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被告三聯集團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並無不當,因此法院駁回*ST三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