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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之爭一審終結國美敗訴三聯勝出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4日 2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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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昂

  2011年6月23日,作為被告的三聯集團終於拿到了“三聯”商標案的判決書,歷時兩年之久的“三聯”商標權之爭終於有了結果。由於原告方*ST三聯(600898.SH)實際控制人為國美電器,“三聯”之爭也被業界認為是兩大家電零售業巨頭的一場較量。

  根據法院的判決,法院駁回*ST三聯的訴訟請求,認定“三聯”商標歸三聯集團所有。兩大家電零售巨頭的第一回合較量以三聯集團的勝出暫告一段落。

  商標被認為是企業的靈魂。“三聯”商標是由作為“中國家電第一店”的三聯集團在1985年創立,經過二十多年的經營,在山東當地可謂是家喻戶曉,並獲得“中國服務名牌”等稱號。“三聯”商標蘊含著重大的商業價值,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産。

  “三聯”商標的歸屬一直是三聯集團與*ST三聯現任大股東國美電器糾結的中心。

  2008年,在*ST三聯(600898.SH)股權之爭中,國美電器成為*ST三聯(600898.SH)的實際控制人。國美電器一方認為,取得*ST三聯控制權後就完全可以繼續使用“三聯”商標,並以該商標開了多家門店。

  2009年,*ST三聯(600898.SH)在濟南起訴三聯集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聯集團立即停止將“三聯”商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行為,判令三聯集團將“三聯”商標無償轉讓給*ST三聯。

  不過,在2003年三聯集團戰略重組*ST三聯的前身、鄭百文(600898.SH)時,雙方曾簽訂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中規定,三聯集團授權鄭百文使用“三聯”商標,但有兩個“鋻於”前提:1.許可人是“三聯”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2.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積極支持被許可人的發展。鄭百文重組成功後改名為“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三聯集團與鄭百文簽署的商標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標使用合同開頭“鋻於”條款一明確界定了該合同的商標使用權,“鋻於”條款二明確了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聯集團是鄭百文的第一大股東。

  在判決書中,法院表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關商標轉讓的約定,應與合同整體內容、合同簽訂背景和目的相結合,貫徹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解釋,涉案商標由三聯集團申請並使用20年,成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知識産權,亦即其重要的財産權利。當三聯集團失去*ST三聯第一大股東地位後,本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鋻於”條款二的前提和基礎已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被告三聯集團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並無不當,原告*ST三聯要求被告三聯集團停止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並將其無償轉讓給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6月1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ST三聯的訴訟請求,認定“三聯”商標歸三聯集團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