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統一管理
國資委近日公佈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了中央企業境外出資管理、境外企業管理、境外重大事項管理、境外國有資産監督及境外法律責任等有關方面內容。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辦法,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併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以非貨幣資産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産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境外出資形成的産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産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範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登出。
辦法還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國資委表示,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産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地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管理制度。(王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