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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市公司中報陸續披露,縱觀中報不難發現,時下,有些央企多擁有七八十多歲的獨董。筆者看了五家央企上市公司所提供的獨立董事資料,令人驚詫的是,他們的共同點是“三高”,即年齡高、職別高和薪酬高。五名獨立董事中80歲以上的有2人,70歲以上的有2人,最年輕的也有67歲。且這五名獨立董事退休前都有顯赫的地位,高的為正部級,最不濟也是廳局級,而且無一例外地都曾經是上市公司的上級領導。 獨立董事“三高”現象很不正常,首先,有悖《公務員法》。該法規定:退休官員在離職3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業活動。即使這五位獨董已過了公務員法設立的“三年禁入”的“冷凍期”,依筆者之見,就其高齡而言,也不宜擔當獨立董事。因為以如此高齡,當力不從心,難以勝任其職。
在規範獨立董事任職方面,我們不妨借鑒一下美國的成功經驗。美國聯邦道德規範局2002年推出的《行政官員道德行為準則》,對公職人員離職後再就業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如果該官員在職期間作為主管、首席代表、律師或會計師與某公司有業務往來,則該官員終生不得任職于該公司。倘我們能根據我國的國情、民情,參照美國的經驗,制定出一套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年齡要求等加以規範,以杜絕獨立董事的“三高”現象,必將有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其次,有違設立“獨立董事”的宗旨。“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絡或專業聯絡,並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由此可見,獨立董事要“獨立”,就不能與上市公司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也唯有如此,獨立董事方能確保其判斷問題的獨立性、公正性。但在上市公司的實際運作中,獨立董事卻毫無獨立性可言。
一是獨立董事的酬金由上市公司發放,所以只能説是“馴服董事”。因為既然由上市公司給獨立董事發放酬金,其勢必看上市公司的臉色行事,唯上市公司而是從,不敢説真話,為投上市公司所好,甚至還不得不説假話,所以獨立性無從談起。
二是聘請老領導、老上級擔任獨立董事,只能説是“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公關董事”。説“人情董事”,是因為昔日的下屬對退休後的老領導、老上級很有人情味,為其提供了一個“想來就歡迎,不來也無妨,來了就款待,且拿高薪酬”的好去處,很給其面子;説“花瓶董事”,是因為這些老領導、老上級名為“獨立董事”,實為上市公司的一種擺設,完全是用來裝飾門面的;説“公關董事”,旨在利用其“餘熱、余權、余威”這“三余”資源,為公司的發展攀“高枝”、“找靠山”,下力氣搞感情投資,積累人脈資源、籠絡人際關係而已。
三是獨立董事不是身份,是責任,他要履行好為上市公司把關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責任。如果年事已高,精力不濟,要充分履行職責又談何容易?
有研究指出,近千家在A股市場上市的國企中,49.3%的國企都出請了前官員作為高管。而不少退休官員趨之若鶩進入企業“發揮餘熱”,用大量灰色的或非法手段尋租,謀取對企業本身的直接好處,而對他們的監督存在盲區,容易産生各種問題。筆者以為,在尚未出臺對獨董實行監督“終身制”有關法律法規之際,為封閉其尋租空間,斬斷其利益鏈,不妨可先下個“三高”型獨立董事進上市公司任職的“禁令”,讓“三高”獨董“壽終正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