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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間,上市公司的新股發行、增發配股將面臨越來越高的環保門檻《經濟參考報》記者獨家獲悉,《綠色證券政策研究報告》已結題,該課題組負責人表示,經過環保部環境規劃院三年多的研究,我國“十二五”綠色證券政策框架思路初步成形。
該報告提出:“實施綠色證券政策,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環境績效評估與信息披露是當前上市公司環保工作的一個突破口,是一個可以直接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業資金擴張衝動的行之有效的環境經濟手段。”課題組認為,應儘快出臺具備強制性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有關知情人士透露,為滿足公眾的環境知情權,敦促上市公司積極履行環保義務,環保部即將出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和環境報告書的書寫提供了規範。但該課題組負責人承認,目前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主要由證監會負責,環保部門對於上市公司是否履行環境信息披露沒有相應的執法和監管權,該指南也沒有相應的審核程序和獎勵懲罰條款,不具有強制性。
該課題組建議環保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制定出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除統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方式、範圍、內容以及強制性公開和自願公開定期環境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的具體內容外,還可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公司內部和第三方審核程序、獎勵處罰措施等作出具體要求其中的事務管理包括環境信息的確認標準、未公開環境信息前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保密措施、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等。
在機制保障方面,該課題組建議有關部門從以下方面著手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首先,建立重點行業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技術規範,促使上市公司將環境信息披露融入到日常管理過程中;其次,鼓勵上市公司發佈公開獨立的環境報告書;第三,完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環境會計、環境審計等基礎保障。
對於實施已近10年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該課題組指出,自2003年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制度實施以來,環保部與證監會在建立跨部門信息通報機制方面做了很好的嘗試。存在的問題是“現有的信息通報涉及的內容範圍較小、穩定的合作機構小組沒有建立、部門間在協同決策方面明顯不足、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有所欠缺、雙方關於上市公司環境監督和獎懲機制不統一、相關方的權力和責任不明確等。”
課題組表示,應將上市公司環境監管擴展到券商等保薦機構和承擔具體核查技術工作的相關機構。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課題組建議“獎懲有別”:一方面,須對在審查過程中弄虛作假、刻意隱瞞或故意遺漏企業重大違法行為的單位和部門加大懲罰力度“甚至考慮實施‘一票否決制’截斷其資金鏈條”;另一方面,對環境表現良好、在節能減排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和表率的上市企業,應在投融資、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在環評審批方面予以簡化。
早在2006年,環保部在《國家環境經濟政策研究與試點》項目下,設置了“綠色證券政策研究”這一課題。課題組將“綠色證券政策”的目標確定為:通過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確保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公司進入證券市場;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作為公眾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義務,鼓勵上市公司發佈環境信息報告;研究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指標和方法,結合環保執法監管情況對上市公司開展環境績效評估。
然而,課題組以2009年上市公司年報為基礎所做的研究分析表明,進行環境信 息披露 的上市公司僅佔50%,“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是定性描述,行業間不具備可比性;上市後公司年報披露的環境信息較擬上市時的招股説明書簡單得多”。
課題組負責人表示,特別是近年來,受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和産業結構調整的影響,一些上市公司因落後工藝設備遭淘汰關停,因環境污染事件或不及時披露信息被“限批”或受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由此帶來的資本風險引起各方關注,環保部等部門也加大了上市公司環保後督查的力度。
有關專家表示,根據國家部委職能分工的“三定”方案,環保部門負責向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報送“雙高”及環境友好型企業、産品、工藝的綜合名錄,以及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和環境信息披露的技術標準和程序,而相關領域的行政執法權和處罰權仍由“銀證保”三家承擔。“這種職能割裂造成信息通報範圍較小、穩定性差,獎懲機制不統一,突發事件處理不及時,所以有關部委的協同決策能力仍需加強,權責邊界仍需明確,建議建立上市公司環保信息披露部際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