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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老賴”財産可懸賞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0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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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拒不執行判決者最高法出臺新對策

  調查“老賴”財産可懸賞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對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被執行人,法院可審計調查其財産或向社會懸賞徵集線索。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對拒不執行判決的“老賴”規定了新的調查對策,並將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意見》提出,將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産,法院將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財産,並告知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産可供執行的,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報告。同時,加強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産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金融、房地産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産查控網絡,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一步拓寬財産調查渠道,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此外,《意見》還規定了兩種新的方法,包括適當運用審計方法調查被執行人財産和建立財産舉報機制。如果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産、投資開設分支機構、入股其他企業或者抽逃註冊資金等情形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委託仲介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先由申請執行人墊付,被執行人確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産等情形的,實際執行到位後由被執行人承擔。

  如果申請執行人提出懸賞執行申請,執行法院向社會發佈舉報被執行人財産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産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對於規避執行行為的“老賴”,最高法將加大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力度。同時,對構成犯罪的規避執行行為將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執行人隱匿財産、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轉移、處分可供執行的財産,銷毀財務資料;或者以虛假訴訟等手段轉移財産等,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