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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視曝光哈藥“污染門”在社會上引起轟動。人們質疑:一家年銷售額上百億元的制藥業巨頭,為何寧願一年花5億元鉅資做廣告,也遲遲不根除困擾周邊居民多年的環保問題?(6月8日《第一財經日報》)
據悉,目前環保部門已經嚴令哈藥總廠停産或減産,青黴素車間將異地搬遷。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是,肆意排污多年給當地環境和公眾健康造成的損失如何補償?要知道,哈藥集團是一個建於上世紀50年代的老廠,製造“水陸空立體污染”也已多年,等到民意沸天呆不下去了,就拍拍屁股走人,這樣的違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些?
有錢燒廣告,沒錢做環保,這一現象發人深思。一言以蔽之,正是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的不完善,給了企業藐視環保恣意而為的底氣。首先,行政罰款的數額與違法所得的利益極不相稱,再加上某些地方官員從追求地方利益、部門利益考慮,往往大事化小,無法觸動企業內心。前不久,國家環境保護部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5年來,國家已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計投入治污資金78.4億元。“企業污染,社會埋單”,其結果就是企業對環保責任的重視程度越來越低,在肆意亂排亂放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建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體現權責對等的公平原則,更是促使企業履行環保義務的必然選擇。建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意義,就在於切斷污染物從環境向人體轉移的渠道,在尚未出現人體損害時就及時處理。具體到哈藥集團“污染門”而言,除了立即停産和儘快搬遷避免造成新的污染外,還必須對過去污染給環境造成的“隱形危害”和治理成本進行合理評估,向哈藥集團進行索賠。
早在2004年,環境損害補償單獨立法就被提到議程上來,但時至今日依然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哈藥“污染門”不應僅僅作為個案處理,更應以此為契機,推動環境損害賠償專門立法,建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為遏制越來越突出的環境污染祭出法律利器。(健康報) (張遇哲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