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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文件稱成渝高速重慶段路費多收將超百億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7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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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成渝高速重慶段2008年被國家審計署批評存在違規收費行為,時至今日,違規收費仍在繼續。

  事實上,這條總投資約18億元的高速公路,僅用4年時間就收回了足夠還清貸款本息的錢。

  6月14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監察局、國務院糾風辦共同發佈了《關於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費、堅決撤銷收費期滿的收費項目等,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

  “5部委的通知才剛下達,地方上還有一個理解、執行過程,這個時候還沒法就你提及的成渝高速重慶段是否會因此停止收費的問題做出正式回答。”6月15日,重慶市交通委員會負責媒體事務的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説,成渝高速公路1995年才通車,收費期為30年,不在超期收費之列。

  這位相關負責人所謂的30年期限,依據是2004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但事實上,鮮有高速公路將收費年限設定為低於最高年限的。多部相關法規的漏洞給這種現象提供了存在的空間。

  多收將超百億?

  成渝高速重慶段全長114公里,于1990年5月正式開工,1995年9月25日正式全線通車。據重慶高速集團的資料,成渝高速重慶段的建設資金來源為世界銀行貸款、交通部補助和地方自籌資金。《中國交通報》2008年11月的一篇報道顯示,成渝高速重慶段的投資額為18億元。

  2008年2月27日,審計署發佈《18個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文件顯示:“至1999年9月底,成都至重慶高速公路重慶段通行費凈收入(扣除運營成本)8.8億元,完全可還清貸款本息6.65億元而停止收費,但當地交通部門挪用、滯留其中4.6億元。1999年以還貸為由違規批准該公路繼續收費,目前已多收費26億元,至收費到期前還將收費101億元。”

  如此,30年到期後共將多收127億元,這相當於其實際總投資的7倍,是應收6.65億元的18倍。

  審計署之所以將1999年9月底作為一個時間點,是因為這年這月,經交通部交財發[1999]522號文批復,同意將成渝高速公路重慶段49%的經營權有償轉讓給上海中信基建投資有限公司,轉讓期限25年。重慶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控股51%。上海中信基建投資有限公司所投的資金為13.2億元,而獲得的將是此後25年約49.49億元的過路費。

  而審計署上述報告還顯示:“2005年6月,重慶成渝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成都至重慶高速公路(重慶段)收費權作質押向銀行貸款10億元,全部分給股東,用於收回投資本金。”這樣,5年多後,上海中信基建投資有限公司便提前回收了4.9億元的投資本金。

  收費期限的彈性空間

  審計署的言下之意是,既然是條已經可以清償貸款的公路,為何不結束收費,反而將近半的收益權轉讓給上海中信基建投資有限公司。

  對此,重慶市交通委員會財務處處長王劍當時回應稱,審計署方面認為成渝高速重慶段的收入只能用於這條路本身,但“我們有不同意見,只要這個錢是用於重慶市其他公路建設,符合重慶的發展要求,並保證了還本付息,就是合理的”。

  “重慶市的高速公路中,現在就成渝高速重慶段好一點,能掙一點錢,其他高速公路基本都是虧損,如果沒有成渝高速重慶段的收益,重慶就沒有錢來投建那麼多高速公路。”重慶市交委一位工作人員6月15日稱,要客觀看待成渝高速公路的收費原因。

  重慶市交委上述工作人員還稱,如果沒有這一操作,那麼重慶市的交通建設可能將滯後10年,其“8小時主城”工程(當地的一個交通發展計劃)將難以完成。

  2004年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確實未對還貸性公路所收費用的使用作出規定。只是在第三章中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必須繳入國庫,除用於償還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必須用於公路建設。”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公路收費究竟首先用於償還貸款還是有計劃還貸,將餘下資金用於其他公路建設,給地方政府留下空間。所以,即使有能力在短期內還清貸款,公路管理方仍會將收費期定為法規所規定的上限。

  事實上,類似于成渝高速重慶段的做法比比皆是,即政府還貸公路還本付息完成之際變身經營性公路繼續收費,而收費期重新核定。

  京石高速還清貸款本息的時間是2026年。然而根據北京市審計局2005年出示的一份報告,京石高速早在2000年已還清本息,到2004年底已盈餘近6億元。在建成後二十多年中,京石高速的收費權、經營權在暗地裏幾度易手,導致京石高速性質和收費期限的改變。目前,該條高速經營權在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手中,重新計算後的經營期限已延續到2029年年底。

  2008年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業內人士質疑,這是否意味著每次轉手都能獲得5年的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