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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患病就醫 境內標準理賠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7日 0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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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萬元差額投保人承擔 民安保險:儘管同情,也不能超越條款

  旅行時突發重病,花費20000余歐元,回國按照境外醫療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要賠付時,卻被告知只能參照國內治療標準賠付,中間十幾萬元人民幣的差額只能自己承擔,市民杜先生因此質疑該保單的規定屬於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赴法期間患病切除膽囊

  62歲的杜先生前往法國大使館辦理簽證手續時,從簽證人員手中接過一疊資料,被告知在這些材料上簽字。杜先生大致瀏覽了一下,除了簽證所需文件,還有一份民安保險公司的境外保險合同。“當時也沒顧上細看,簽完字就直接遞回窗口了。”杜先生回憶道。

  3月初,杜先生在法國突然患病,被送往巴黎市急救醫院。經診斷,杜先生所患的是突發性膽囊穿孔。3月6日,醫院為杜先生實施了膽囊切除手術。

  在法國治療期間,各种醫療費用加起來,杜先生共花費了20267.47歐元,折合人民幣約為189000元,所有費用都由其自行墊付。

  賠付費用參照國內標準

  “我看保單上寫著境外醫療保險最高賠償額是16萬元,當時覺得幸虧買了這保險,自己只出2萬多塊錢就行了,誰知道根本不是這麼回事。”杜先生説,回國後,他聯絡了民安保險公司。得到回復是,只能按照國內醫院實施“膽囊切除術”的費用進行賠付,也就是人民幣18000元。而近17萬元的差額,只能自行承擔。

  該公司工作人員指出,保單背面一行小字——“若被保險人于中國境外、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各項醫療費用均參照國內當地醫療機構同等診療標準進行給付”,就是本次賠償的依據。“這麼小的字,就是有人專門給我指,我都看不清,更何況當時沒一個人告訴我。”杜先生説。

  多家保險公司按支出賠

  昨天,記者就此事向民安保險北京公司進行了詢問。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杜先生的賠付,完全是按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約定進行的。該負責人向記者介紹,所有保單都是由精算師設計,並經保監會備案的,一般保費都會同賠償標準挂鉤。“儘管我們對杜先生的遭遇很同情,但是也不可能超越條款規定辦理,但我們會將客戶對保單的意見和看法向總公司進行反饋。”

  記者就境外醫療保險的賠付標準,聯絡了多家保險公司。對方的答覆都是:“按照境外實際支出費用,折合成人民幣賠付。”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告訴記者,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投保人可以據此主張該保險條款無效,並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進行賠付。”線索:秦先生

  晨報96101熱線新聞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