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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單位用油新規 連續煎炸食品12小時必須換油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6日 1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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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陳裏予

  晨報訊 昨天,市食藥監局針對各類餐館、小吃店、食堂等餐飲服務單位發佈了“餐飲服務單位食用油服務指南”(下稱 《指南》),為餐飲單位用油立下新規:“地溝油”、“潲水油”、“煎炸老油”不得採購;煎、炒、炸用油最長不得超過3天;連續煎炸食品的,累計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指南》要求,飯店、食堂都應當建立食用油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製度。採購的食用油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並能提供相關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産品檢驗合格證明。

  上海倡導飯店、食堂使用預包裝食用油,儘量不要採購散裝食用油。需要採購散裝食用油的,應在容器標簽上標注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産者(或進口食品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生産日期和保質期、食品生産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飯店、食堂應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食用油採購和驗收的相關工作。驗收時查看食用油外包裝、標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建立採購記錄。

  該《指南》還要求,飯店、食堂應根據食用油煎炸頻率、用量和特點,採取措施監測控制食用油煎炸過程的安全質量。變質和過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用油要及時清除,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長食用油脂使用期限,不得回收菜肴中的油脂作為食品原料重復使用。

  對於廢棄的油,飯店、食堂也應有專人管理,並根據供餐量配備相應容量的專門容器,並有明顯標識,用以盛放廢棄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