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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5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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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徵求期截至2011年7月14日。乘用車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機動船舶按照凈噸位、遊艇按照艇身長度分級納稅

  【財新網】(實習記者 林韻詩)在新的車船稅法通過近四個月後,今天(6月15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開始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截至2011年7月14日。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車船稅法中的條例。其中第十三條指出,車船稅法第四條所稱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前兩者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徵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徵稅。

  此外,經批准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車船,不徵收車船稅。

  徵求意見稿對各類車船的徵稅額度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乘用車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客車依照大型(載客人數大於或者等於20人)、中型(載客人數大於9人且小于20人)分別確定適用稅額;機動船舶按照凈噸位、遊艇按照艇身長度分級納稅。

  徵求意見稿規定,新車船需在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如被盜搶、報廢、滅失,納稅人可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已辦理退稅、又失而復得的被盜搶車船,納稅人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繳納車船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若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完稅證明,則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繳納車船稅。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徵求意見稿寫明,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納稅者應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據財新網此前報道,在2010年前,中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車船稅上升為法律,始於2010年。當年10月,車船稅法草案開始向公眾徵求意見。次年2月在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獲得通過。

  但車船稅在當時引起社會的頗多爭議,主要集中在車船稅的定位和目標。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專欄)稱,政府將車船稅定位為財産稅,按發動機排氣量徵稅。其重要目標是“發揮車船稅應有的調節功能,體現鼓勵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車的政策”。

  但節能減排的功能實現,應該通過改革完善燃油消費稅來實現。將燃油消費稅徵收由生産環節改為燃油零售環節,燃油消費稅收入由現行的中央稅劃為地方稅。完善後,燃油消費稅完全和使用重合,體現車輛的能耗、排放量和對道路使用的程度。

  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擬定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