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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今起徵求意見 免徵範圍擬擴大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5日 15: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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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今起徵求意見 免徵範圍擬擴大 包括港澳臺車船

  混合動力汽車 車船稅至少減半

  今天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條例規定,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徵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徵稅。對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車船,將免徵車船稅。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下稱“車船稅法”),進一步完善了徵稅範圍和計稅依據,調整了稅負結構,規範了稅收優惠,強化了徵管手段。

  通過後的車船稅法擬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擴大免徵範圍

  車船稅法第三條規定,對捕撈、養殖漁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依照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除此,條例還規定,對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車船,亦不徵收車船稅。

  條例將免徵範圍做了進一步的擴大和明確。條例規定,車船稅法第四條所稱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

  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徵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徵稅。另外,機場、港口內部行駛或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徵車船稅。

  轉讓過戶車船

  同一納稅年度不再繳

  條例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另外,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車船稅。

  車船稅計算方法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徵求意見方式及時間

  意見提交時間:2011年7月14日前

  提交方式: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3.電子郵件:ccs@chinalaw.gov.cn。

  文/記者 溫如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