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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中國保監會網站6月10日轉發了一則北京保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0年1月20日,北京保監局依法對光大永明人壽北京分公司2009年11月的電話銷售業務進行調查,發現光大永明北京分公司在電話銷售過程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行為。保監局認為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116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162條的規定,北京保監局在責令其改正的同時對該公司開出一張20萬的罰單。
據了解,北京保監局在2010年12月24日向光大永明北京分公司送達了《北京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隨後,光大永明北京分公司提出陳述和申辯,但保監局認為該公司陳述和申辯的理由,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27條所規定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所以,保監局沒有減輕對該公司的處罰。
某險企不願具名的人士認為,20萬元的罰單對於一家分公司來説算比較大的罰單了,説明保險公司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他認為保險公司更應該加強銷售過程中的合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