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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週刊》評論員
據新華社報道,計劃要求今年10月底前全部開工的1000萬套保障房建設進展不力。據專家估計,整體來看目前全國約有七成保障房尚未開工。究其原因,除了房地産開發前期準備耗時較長外,更為根本的障礙因素是一直以來始終存疑的資金制約。
資金制約依然只是表象。中國總體呈現的寬鬆貨幣與積極財政取向至少構成了保障房建設資金配套的宏觀基礎,因此,真正需要拿出智慧與勇氣去面對的問題,仍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由於我國地方財政差別極大,對於那些財政平衡困難較大的地區,如果不能通過頂層設計消除目前激勵並不完全兼容的內在缺陷,單純依靠行政問責難免令其陽奉陰違、行為變異。
保障房建設實際進展充分證明上述判斷。事實上,相比全國七成保障房尚未開工這一整體狀況,更加需要警覺的不合意處其實在於不同地區之間合乎預期的“強者恒強、弱者恒弱”。以往經驗表明,在無制度調適等外生變量強力介入的情況下,這種地區差異往往沿襲自強化路徑不斷分化,最終導致統計意義上的總體進程不僅被拖累,而且還會因為樣本差異過大而難以反映真實狀況。
由於“完不成任務就摘烏紗帽”,類似上海這樣的發達地區在自身財力尚可且融資渠道相對通暢的前提下,保障房建設大體還能差強人意。但這種行政壓力對於陜西洋縣之類的困難地區政府官員而言,除了催生出一次性收取30年廉租房租金等剜肉補瘡之術並被一次次曝光、斥責、叫停之外,究竟又能有多少易獲取、可持續、合規範的“化壓力為動力”的途徑呢?
針對保障房建設已經暴露的種種問題,加之該項任務後續規劃極為龐大,當下需要改進的方案起碼有兩項:其一,因地制宜,認真審視不同地區的保障房計劃是否切合本地實際。如,三、四線城市究竟有無必要建廉租房?在房屋空置率較高或者城區面積較大的城市,貨幣補貼能否部分替代實屋配給?其二,循序漸進,逐步提高保障房建設資金籌措統籌層級,最終實現租賃性保障房成本支出主體由基層地方政府逐漸上移至中央政府。
相比之下,上述兩項政策建議中更具長遠意義、普遍意義的是逐步提高保障房建設資金籌措統籌層級。這項建議並不僅適應于我國縱向、橫向財政收入狀況均顯著失衡的特殊國情,即使從成熟市場情況來看也是適應的。因此,作為國際通行慣例,但凡涉及收入再分配的福利政策一般均由中央政府負責承擔(即使是在實行聯邦制的美國,聯邦政府在住房補貼上的總支出約為地方政府的20倍),也只有這樣,福利政策的正向效應才會在成本籌措範圍內(即全國範圍內)不發生外溢,包括住房保障在內的二次分配也才能在責任主體的成本/收益相互匹配的必備前提下,不致因為制度損耗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