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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復婚再離婚 共有房竟然成了女方婚前財産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4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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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協議離婚,約定女方支付10萬,房屋歸女方。9年後,兩人復婚。兩年後,再次離婚。房子還是那套房子,女方卻突然起訴,要求男方搬出那房子,因為那是屬於女方婚前財産!男方很詫異:“本是共有房,雖然離婚有協議,但她沒有付清10萬,且是瞞著我過戶,憑什麼搬出?”

  你猜結果咋樣?女方的要求得到法院支持,男方被判決搬出房子。快來看看究竟為什麼?

  離婚復婚又離婚

  為房子扯上法庭

  “去年11月9日,我們倆就經法院判決離婚。但判決生效後,前夫仍居住在屬於我個人所有的房屋中,佔據使用我的房産,而我自己還在外借錢租房居住。”陳女士將前夫李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搬離位於鼓樓洞街的這套房屋,同時要他支付每月1500元的損害賠償金。

  庭審中,被告李先生的説法卻不是這樣。李先生説明了兩個人的婚姻歷史。“我們已經是第二次離婚了。”李先生説,他與陳女士在1998年就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但女方須支付10萬元錢給男方。

  2007年,李、陳兩人復婚,簽訂了一份《離婚到復婚期間情況的通報暨備忘錄》。“到那時,她還欠我房款48260元。”李先生認為,前妻的起訴沒有道理。

  男方:對方未履約

  過戶不知情

  青羊法院調查發現,早在1983年3月,陳女士和李先生就登記結了婚,生育女兒小文(化名)。1998年1月,李先生起訴到錦江法院,要求與陳女士離婚,後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確認,女兒隨陳女士生活,李先生於1998年3月起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位於鼓樓洞街的這套房屋及室內傢具家電歸陳女士所有。陳女士則給予李先生房屋補償款10萬元,雙方各持有的某旅遊有限公司股金1.59萬元也歸陳女士所有等。

  離婚3年多後,2001年11月19日,陳女士向市房屋産權監理處提交《申請書》,將這套116.05平米房屋的産權登記到自己名下,登記原因載明:法院調解離婚分得。

  而李先生表示,陳女士並未付足第一次離婚約定的10萬元,“後來,她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我名下的房産變更登記到她自己名下。”

  法院:過戶有效

  房屋屬女方婚前財産

  復婚前的9年裏,李先生已先後支付給女兒撫育費41540元,陳女士則先後支付給李先生51740元的房屋補償款。

  復婚後,雙方仍無法適應對方的生活,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09年7月,陳女士搬離了鼓樓洞街的房屋在外居住。去年3月,陳女士便起訴到青羊法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同年10月,她再次起訴要求離婚;11月9日,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這套房屋,現在仍由李先生居住。

  經青羊法院確認,李先生現在仍居住的房子,産權應該屬於李女士。所以,在兩人復婚時,該房屋已屬於陳女士的婚前財産。離婚後,陳女士作為房屋所有者,有權要求李先生搬走,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搬離此房。

  對於陳女士要求前夫按每月1500元支付損害賠償金直至停止侵害之日止的請求,因為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未獲得支持。對於李先生認為女方未履約付足10萬元房屋補償款,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權利。  
責任編輯: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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