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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被判緩刑人員辦理使用信用卡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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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閻志江 通訊員王薇 張潔 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奇均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禁止楊奇均在緩刑考驗期內再辦理、使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信用卡。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今年5月1日施行以來,該院首次適用禁止令。

  2009年4月以來,楊奇均利用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證明在中國工商銀行遵義分行辦理信用卡共計10張,先後透支資金本息共計141 093.03元。該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遵義市公安局紅花崗區分局報案。紅花崗分局于2010年4月13日對該案立案偵查。之後,楊奇均及其親屬於2010年6月18日、8月20日分兩次償還了透支的全部款息,並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楊奇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巨大,經銀行多次催收仍不歸還,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鋻於楊奇均案發後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由於楊奇均的行為嚴重妨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法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即刑法第七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楊奇均適用了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