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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10日電(記者張曉松)根據中國審計署10日公佈的《“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徵求意見稿)》,“十二五”期間,中國擬在對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進行審計試點基礎上,探索開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據我們了解,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18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審計制度,但是只有中國在搞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説。
在中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經過了範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
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005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擴大到地廳級。
按照中央要求,審計署從2000年開始,對省部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試點。截至2010年,中國審計機關共對53名省部長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僅2009年和2010年就達到37名,但對省委書記的審計尚未進行過試點。
“通過對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為全面推進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孫寶厚説。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徵求意見稿)》更加明確提出,中國將全面推進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除鞏固深化地廳級及以下行政領導幹部、鄉鎮黨委書記審計外,還將推行縣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逐步擴大市(地)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探索開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
規劃還提出,“十二五”期間中國將研究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規範化體系。
經濟責任審計在促使中國領導幹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僅2010年,中國就審計領導幹部3.69萬名,共查出領導幹部對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249億元,82名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和465名相關人員的問題被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我認為,今後五年,按照中央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範圍和力度都會加大,也將更加規範、更有效果。”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