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網站
矛盾糾紛頻發的房屋徵收補償領域,再次迎來新規。昨天,住建部公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並自公佈之日開始實施。這一辦法將取代2003年12月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成為房屋徵收補償在估價方面的指導文件。
針對這部新出臺的辦法,相關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它仍有不合理之處。這些問題或待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來予以調整。
評估機構選擇方式變化
對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新老規定有細微的不同。
老規定是由市、縣房地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一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新規定則表述為,“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方可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通過投票、抽籤等方式確定。但新規同時指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但“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則無疑為地方政府的操作提供了方便。基於此,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産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才亮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字面表述意指被徵收人擁有了自主選擇權,但在實際操作中,恐怕與以前差別不大。
房價評估時點未考慮房價迅猛漲幅?
新老規定關於房屋價值評估時間點的不同,引起了爭議。
按照老的規定,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
新辦法則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産權調換的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對於這一調整,王才亮並不看好。有可能徵收決定公告之後,並沒有人馬上去找老百姓談,“拖半年再去的話,房價可能翻了一番。”他説。在他看來,最好能以訂立合同的時間為房屋價值評估時點。
王才亮將進一步規範的希望放到了最高法將出臺的司法解釋上。
今年1月,國務院出臺了《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政府行政強拆的權力由此轉移至人民法院,但具體如何處理相關的矛盾糾紛,仍存在立法空白。
王才亮告訴記者,最高法正在起草審理房屋拆遷案件的司法解釋,或將對此做出規範。
專家委員會應向社會開放
相對於老的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新辦法在一些細節方面也有所變化。
若被徵收人或房管部門對評估價格不滿意,可申請復核評估。而對申請的時間,新辦法作了延長,由原先的5日延長到10日。
而若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還可申請專家委員會鑒定。新辦法規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産估價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對此,王才亮表示,專家委員會主要組成人員還是評估師,與初次評估的人員有多方牽扯,比如是同行、同業、同學、朋友等。而且關鍵是離不開房管部門的主導,因此很難脫離利益上的切割。“第三方應該是向社會招的,由他們來組織鑒定。”王才亮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