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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超標電動車將通過以舊換新等限期淘汰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0日 0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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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錢衛華)“沉寂”一年有餘的電動自行車行業再生“波瀾”。昨天,記者了解到,國家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日前聯合下文,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産業,限期淘汰在用“超標”車。在用的“超標”電動車要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進行淘汰。

  >>執行“老標準”

  最高時速禁超20公里

  繼2009年電動自行車新國標暫緩執行後,四部委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不按規定生産、銷售問題嚴重,大量“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為此,在新國標暫未出臺前,四部委要求各省按現有法規及GB17761標準制定整改規範。

  現有的規定即為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1999年頒布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不大於40公斤,電動機功率不大於240瓦。對於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的電動車禁止上路。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的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治理“超標車”

  不達標不算非機動車

  《通知》還首次提出,在全國範圍內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管理。要求各地警方認真核查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最高車速等是否符合國標。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機動車註冊登記。與此同時,《通知》還認同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等方式,並提出以此為標準,查處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上路行駛、佔用機動車道行駛、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

  通知明確提出,對目前在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要結合本地實際,要求政府設定“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過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

  統計數字顯示,截至去年,國內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1.2億輛,成為除自行車之外的數量最大的民生交通工具。僅2009年,電動車引發的事故造成死亡人員為3600多人,比2004年增加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