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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協公佈5類霸王條款:打折商品不退不換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0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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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袁國禮)“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換”、“該條款(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價格酌情調整收費標準”……這些深受消費者痛恨的格式合同條款引起了市消協的注意。昨天,市消協公佈首批5類典型的霸王條款,並進行了點名批評。

  市消協表示,今年3月份開始徵集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截止到4月30日,共收到消費者發來的信件、郵件279件,通過其它方式收集到各類格式合同3100余份,存在問題的不公平格式合同主要涉及美容美發、商業零售(以商場、超市為主)、機動車銷售、物業管理、電信、健身、房地産仲介、洗染、沐浴、洗車等行業。

  市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已將這些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移交行政執法部門,由執法部門對經營者作出進一步處罰。市消協強調,商家在與消費者訂立格式合同時,不應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同時還不得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應該享有的相應權利。

  五類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1

  “在場地使用過程中,如有人身傷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消協點評:根據有關規定,出租場地的經營者,應當對場地和附屬設施的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場地或其附屬設施及服務存在安全隱患,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危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

  霸王條款 2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換”、“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或“獎品、贈品一律不實行三包”。

  消協點評:此條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場打折、促銷時使用。但打折商品在商場未事先標明其質量缺陷的,不屬於處理品,應按正品對待。一旦出了質量問題,商場應無條件為消費者包修、包換或包退。經營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獎品、贈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對所售商品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霸王條款 3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對洗熨結果,如褪色、縮小,本店不負賠償責任。”

  消協點評:作為專業從事衣物洗護服務的經營性組織,洗衣店應當依據衣物的材質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給予足夠的謹慎和注意義務,以保證提供服務的質量。

  霸王條款4

  “該條款(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該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該合同進行解釋”等。

  消協點評:對於合同條款的解釋權並非一方當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而不應由一方當事人説了算,更不應以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

  霸王條款5

  “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價格情況酌情調整收費標準。”

  消協點評:作為經營者,應對其所從事的行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有所掌握和預估,這也是經營者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如果市場價格發生變化,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通過協商方式,變更或解除合同。不應排除消費者就合同變更或解除進行協商的權利,強行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