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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汽車産品召回條例年內將出臺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9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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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吳瓊

  在中國蟬聯全球汽車銷量第一寶座後,跨國巨頭們厚海外薄中國仍未見消退。眼見一系列汽車質量問題,中國主管部門有意加大監管力度。記者獲悉,《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將於年內出臺,召回管理的範圍也從過去的整車延伸至輪胎等重要零部件。一旦正式執行,汽車召回管理的監管範圍、監管力度、威懾力、罰則上限等將全面升級,中國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將得到保障。

  繼《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徵求意見稿公示後,法制辦已經多次專門召開會議。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劉平均表示,預計年內《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將正式出臺。

  一旦條例出臺,韓泰輪胎等將被納入監管之列。與此前的相關召回法規相比,“條例”擴大了汽車産品的召回管理範圍。“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三條指出:“汽車産品,是指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用於在道路上行駛的汽車、汽車列車和挂車以及輪胎、底盤、兒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而此前法規只針對“用於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

  業內人士指出,多起整車質量事件源於某一批次零部件質量問題,因此主管部門將汽車零部件納入管理體系中。按照這一思路,韓泰輪胎同一批次大面積爆胎也將受到“條例”監管。

  法律界人士指出,“條例”對違規者處罰力度加大。“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四十條明確列出對隱瞞缺陷責任的生産者的處罰,“生産者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的,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産、銷售、進口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而此前,罰款上限僅為3萬元。

  此外,第四十一條規定了生産者配合調查責任的義務,“生産者不配合缺陷調查的,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