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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花花生油宣傳國宴專供涉嫌違法 遭工商查處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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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5月12日電 (記者 童靜宜 見習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金龍生 黃建勇) 儘管有相關規定要求廣告不得使用包括某某指定某某專供等在內的國家機關的用語,但依然有個別商家不顧明令禁止,拉大旗、扯虎皮,用“某某專供”的包裝來忽悠消費者。

  近日,溫州樂清市工商局清江工商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該轄區內的一家大型超市有大幅的宣傳魯花食用油的墻面廣告,面積約為4*9米,廣告內容含“魯花花生油,人民大會堂宴會用油”及“一瓶要當兩瓶用”等字樣。

  而該超市食用油專櫃上擺放著的魯花花生油瓶頸的掛牌和瓶身上的顯著位置除標有“人民大會堂宴會用油”等字樣外,還標有“不含膽固醇”等字樣。

  該超市的負責人稱,“超市外的廣告是魯花集團的人來做的,瓶頸上的掛牌和瓶身上的標注是出廠的時候就是這樣的。”

  工商部門執法人員表示,商家在産品上打著“人民大會堂國宴用品”、“專供機關”等名義,其實就是利用消費者追求高檔、稀缺的心理,借此擴大銷路。這種做法違反了廣告法。

  而去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已明確規定,同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和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魯花食用油産品外包裝上使用‘人民大會堂國宴專用’或類似字樣將屬於違法行為。”工商執法人員認為。

  清江工商所所長屠旭東認為,所有的植物油都是不含膽固醇的,魯花這樣標示其實是概念忽悠,誤導了消費者,也損害了其它生産者的信用。包括“一瓶要當兩瓶用”,對比性説明,沒有依據,經不起推敲,不但對消費者是誤導,對同類經營者也是不公平競爭。

  屠旭東表示,這些廣告行為直接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也違反了廣告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誠信原則,而且更重要的是,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目前,執法人員已要求該超市將違規標注的食用油進行下櫃,等候進一步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