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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0日 13: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非法集資:打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理財”旗號的騙局
近來,天津市公安機關相繼接到多起關於打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理財”旗號進行非法集資的群眾報警,其涉案金額巨大、涉及受害人眾多、社會影響惡劣。為此,記者特別走訪市公安局經濟偵查總隊,就正當私募股權投資與非法集資經濟犯罪的區別進行採訪,為大家揭開“私募”的神秘面紗。
私募騙局 圈錢不少
今年2月,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接到本市農業銀行某支行反映,一家在該行開戶的某私募投資理財公司(後簡稱A公司)經常有大額資金流動,但進多出少,十分可疑。經偵民警秘密調查得知,A公司結構複雜、人員眾多,不少員工頗具專業水準,他們一方面通過博客、QQ等形式在網絡上進行宣傳,另一方面直接安排業務員在較大的證券交易所門前進行口頭宣傳或派發傳單資料。A公司宣稱,自己的私募理財産品保底月息6%,年息可達10%,如此誘人的理財産品自然吸引了不少投資者。A公司不定期召開的培訓説明會,參加者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公司的“市場總監”則主要展示A公司在自己的投資領域——山西某礦産基地的驕人戰績。會上派發的理財産品宣傳單,以證明本公司實力之強大、運營之正規,對收益之豐厚大肆宣傳,但對風險卻避而不談。見大家心思活動,“市場總監”趁熱打鐵拿出“私募股權投資理財協議書”,聲稱可以現場簽協議,也可拿回去與家人商量,見公司方面並沒有強迫的意味,現場有不少“聽課者”當即簽下協議。殊不知,這些“聽課者”中有不少是由A公司業務員扮演的“託兒”,這一來,不少群眾紛紛中招。一年多來,被A公司矇騙的群眾數量驚人。
無獨有偶,前不久一些市民向警方報案稱,他們被B公司一個叫做“私募股權”的網上項目騙了。據悉,該私募股權理財方案上説,申購者可一次性申請多股股權,每股為1000美金,折合人民幣約7000元,100天封閉期內不可贖回;在這100天內,每週收益為7.5%,每個月股權紅利為30%,相當誘人。然而,當100天封閉期滿,這些投資者想提現時,B公司“私募股權”的網站已經不存在,原來存入錢的銀行賬號也已被登出,此時大家才發現上當受騙,但為時已晚。
很多百姓 一再中招
這樣手段雷同打著“私募”旗號的非法集資案件可以説是層出不窮。今年以來,在本市就已接到數起類似報案,儘管許多投資者能從中吸取教訓,但總體上看,投資者的小心謹慎依然難敵地下私募行騙招數的多樣化。那麼,相對於以往常見的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這些披著“私募”外衣的非法集資案件,有什麼新特點能讓日漸精明的老百姓在投資理財時仍然一再中招呢?
一、迷惑性更強。“私募”是新生事物,老百姓接觸較少,容易上當。
二、宣傳手段更新。以往的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中,騙子往往利用受騙群眾親朋好友間的口耳相傳放煙霧;而現在,騙子直接把目標集中在有明確理財意向的投資者身上,前往各大證券交易所附近撒網,前往高檔寫字樓散發印製精美的傳單,並且在互聯網上大肆宣傳,通過自製網站、在知名網站製作彈出窗口廣告,在他人博客、微博、QQ空間上以鏈結的方式,讓自己虛構的“理財産品”展開強大的廣告攻勢。
三、涉獵領域夠噱頭。目前發現的騙子公司宣稱自己理財産品的投資方向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1、礦産,如煤礦、油田、鐵礦;2、高科技材料,如計算機軟硬體、航天器所用輕金屬等;3、高商品價值自然資源,如林木、蜂膠。
四、危害更大。不但讓老百姓受騙上當,而且還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五、投入更深。不少層次較高的白領甚至金領,對“私募”趨之若鶩。在近期的案件審理中,經偵民警發現不少這樣的群眾甚至抵押房産,向銀行貸款投身“山寨私募”,以至血本無歸。
六大區別 辨明真偽
經偵民警分析,不少群眾被“山寨私募”矇騙,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不熟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的區別。其實,“私募”並沒有老百姓想象的那麼神秘,只要牢記“私募”和“非法集資”的六大區別,那麼面對“山寨私募”時,大家就可以辨明真偽,理性投資了。
顧名思義,“私募”就是私下裏募集資金。2008年11月,天津市頒佈施行了詳細的《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在天津地區開展私募股權基金及投資的實施管理細則。該《辦法》中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限制:
1、 人數限定。
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資人數有著嚴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超過人數限制的,都很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
2、 不得定期返息。
投資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獲得收益的性質為:投資收益,故不應是保本返息的模式。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性質既然為“投資”,則必然具有風險性。投資到期或者滿足一定條件後通過上市、出讓、股票回購、賣出期權等方式實現資金的回轉,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而不是簡簡單單的“投資→定期→收益”模式,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合同過程中也不應有明確的還本付息或者給付確定回報的約定。
3、不得公開募集。
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這條規定是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類犯罪最根本的區別。公開募集股權投資需要的條件更苛刻,審批手續更嚴格,僅僅具備私募資格的公司(企業)進行公開募集的話,很容易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並給投資市場的正常運作産生消極影響,同時還會埋下巨大的社會隱患。另外,僅具有私募資格的公司(企業)如果採取了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行為方式,那麼這種行為性質就符合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客觀方面。如果再結合其他行為,則很可能導致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發生。
4、單個投資者投資額不得少於百萬。
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對於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限制是合法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類犯罪的重要區別。在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實施中,一般不會對投資者設置如此高的資金投入限制。《辦法》中規定這樣的限額也從客觀上增強了投資者的防範意識,使得其對於被投資單位的選擇標準大幅提高,這樣對於規範股權投資市場秩序、有效防範金融犯罪都具積極作用。在我們遇到過的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所謂的“投資者”大部分是普通群眾,其投入金額往往是在幾萬到幾十萬之間,上百萬的大規模投資人還是較少。因此在區分正規的股權投資和非法集資類犯罪時,要特別注意這一點。
5、3名以上高管。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應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經濟管理經驗。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係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這是對於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在從業人員主體資格上的限制。這樣的限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正常化,管理正規化,操作規範化,進而保證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在確定進行投資之前的“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階段”,就應當認真核查被投資方高級管理人員的主體資格,從而保證其投資的安全性。而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幌子進行宣傳的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行為人則一般不具有這樣的資格。
6、工商註冊、備案。
合法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都應當取得工商註冊登記,並進行備案。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的註冊登記機關。天津股權投資基金髮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是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發展、備案和監管的職能部門。所謂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如果只註冊未備案或者只備案未註冊的,均不符合相關規定。
民警勸誡 理性投資
採訪中,經偵民警向記者表示,投資人之所以上當,很大的因素是高額回報迷失了其分辨能力。為什麼騙子們會常常得手?究其主因,還是由於一些人想要“得到更多”的貪婪心理。詐騙者打著私募基金的旗號,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發佈廣告以及電話推銷,尤其是保證高額回報為誘餌,來蠱惑投資者急於賺錢或彌補虧損的心理。而一些投資者對投資市場了解不深入,對私募基金的認知往往就是認為其風險高,但一定也會帶來很高的收益,於是孤注一擲的“試試看”。
可見,要多了解什麼是真正的私募股權投資以及如何操作私募基金,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避免陷進那些騙局。總之,在選擇私募基金時,在小心謹慎的前提下,必須認真思考,理智投資。
法條鏈結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