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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郭一信
3000元的個人所得稅免徵額究竟是高是低?
據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説法,個稅工資薪金免徵額標準由2000元提至3000元,預計減少個人所得稅收入990億元,調整後工薪所得納稅人佔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但這樣的方案與公眾此前預期的5000元免徵額度仍有差距。爭議的焦點無非是,作為反映全國各類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個稅免徵額,和現在大家對許多大城市高消費和高通脹水平的直觀感受不符。
在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教授梁俊嬌看來,當前眾多的爭議點似乎把個稅免徵額逐漸拖離了其本質屬性,“她認為”,個稅免徵額的本質應當涵蓋日常生活的基本成本。
住房月支出111元爭議
國際通行的個人所得稅立法原則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徵稅。而現在3000元的個稅免徵額是否能夠涵蓋當前城鎮居民衣食住行的基本成本?
按照財政部的解釋,3000元個稅免徵額的計算依據是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國民經濟核算結果,2010年度中國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業者負擔1.93人計算,城鎮就業者人均負擔的消費性支出為2167元/月。
按平均增長10%測算,2010年城鎮就業者人均負擔的月消費支出約為2384元,依照這個標準,草案擬將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3000元/月。
而導致爭議的根本原因,就出在最初的1123元/月這個計算依據上。
根據統計局公佈的2010年國民經濟核算中對居民消費支出的統計結果,月均1123元的支出中佔比最多的前四位分別是食品類月支出400元,交通和通信類支出165元,教育文化娛樂服務類支出136元以及衣著類支出120元。
而每月住房支出僅為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
且不論每月僅需111元是否就能有地方住,僅各類支出所佔比重的排名順序就已經和公眾對於自身消費的感受明顯不符。“這顯然是讓人難以接受的,”梁俊嬌表示,“無論是一線城市還是二三線城市,住房居住支出其實都已經佔了城鎮居民日常開銷的大頭,這也是造成不同地區消費水平不同的最主要原因。”
而居住消費支出又是怎麼算出來的?根據統計局核算司司長彭志龍的解釋,國民經濟核算中居民居住類支出的算法和CPI中的居住類支出算法不同,CPI中的居住類支出包括水電氣、建房和裝修、貸款利率和物業費以及房租4大塊,而國民經濟核算中的自有住房服務消費等於當期發生的房屋維修支出、折舊費、物業管理費之和,略小于CPI的計算範圍。
而國民經濟核算的住房服務消費中的折舊費,即體現了房租的概念。統計局新聞發言人盛來運此前亦解釋,統計局的房租計算中並不體現實際房租市場的變化,而是採用房屋成本折舊的辦法。
而在近年來房地産價格一路飆升的情況下,按照多年前較低時候的房産成本價格折舊體現的房租價格,必然會與當下的房地産價格産生較大差異。
“無論是在一線城市還是二三線城市,國家統計局1123元的生活成本標準基本上都可以涵蓋最基本的衣、食、行等支出,唯獨‘住’則留下一個大缺口,”梁俊嬌表示,“3000元的個稅免徵額是否如實反映了城鎮居民住房開支,這就是當前爭議點的關鍵環節。”
發展稅前扣除項是關鍵
廣受熱議的3000元個稅免徵額問題實質上並不是高低問題,而是是否包含生活基本成本的問題。而在當前統計方法難以如實反映住房支出,不同地區的居住消費支出又相差較大的條件下,如何計算出一個“放之四海皆準”又能保證覆蓋到生活基本成本的個稅扣除標準?
對此專家建議,解決問題的思路也許不在免徵額本身,而在於設計合理的稅前扣除項,“提高起徵點並不能真正體現稅負公平,各種專項扣除才是實質問題”。
據了解,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個稅扣除制度中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其中生計費用即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費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世界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
中國的個稅稅前扣除項目只包括按國家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及個人對公益事業的部分捐贈等。而一些其他發達國家如日本等,稅前扣除項目已經多達20多種。
“我們現在的稅前扣除項目實際上已經包含了醫療、養老等開支,”梁俊嬌表示,“將來為什麼不能把其他的基本開支納入免稅項目?”
梁俊嬌舉例,比如對於棘手的居住消費支出問題,可以考慮將居住消費支出作為一個稅前扣除項,即參考目前實行的增值稅發票抵扣原理,每月納稅人的應稅所得中除了扣除基本的個稅免徵額外,再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居住支出證明,另外扣除該納稅人當月的居住消費支出,最後進行計稅。
“這樣就可以解決全國各地住房支出不一的問題,未來房地産價格即使有變化也可以即時根據當下的開支來進行抵扣,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頻繁修改免徵額標準的問題,”梁俊嬌表示,“而根據當前的住房聯網登記信息,掌控居民住房支出的技術障礙也不是非常大。”
“目前稅收立法模式很多時候追求的是課稅作業的簡便,忽略了對納稅人負擔能力的考慮,”一位稅務專家表示,“過簡、過偏、一律實行定額扣除的做法,不能反映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