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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律師擬於5月提起錦湖輪胎個案訴訟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8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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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15日開始,錦湖輪胎正式啟動召回。而在此之前,錦湖輪胎事件維權律師正式向錦湖輪胎中國公司以及北京現代、上海通用兩大使用錦湖輪胎的汽車生産廠商發出律師函,為消費者集體維權。

  17日,作為錦湖輪胎事件的消費者維權律師之一,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斌在接受經濟導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日前用EMS發出了3封律師函,分別針對錦湖輪胎、上海通用、北京現代,查詢結果顯示,12日已發送到,但是5天過去了,至今沒有收到任何回應;其計劃五一後針對有代表性的個案提起訴訟,並向國家質檢總局等提交投訴稿。

  錦湖輪胎涉嫌欺詐

  在所發出的律師函中,維權律師團隊要求錦湖公司向購買問題輪胎的消費者雙倍賠償,同時賠償消費者因輪胎問題導致的人身、財産損失;要求兩家汽車生産廠商停止銷售裝配錦湖輪胎的汽車,併為已購買裝配錦湖輪胎汽車的消費者免費更換輪胎。

  3月17日發起公益集體維權行動後,不少消費者通過郵件、電話、QQ 群等向王斌表示要求維權。目前維權律師團隊正通過電話進行確認,然後通過發郵件的方式將授權委託書、風險告知書等材料發給需要維權的消費者,消費者簽字後,將照片、購買合同等一同寄回。“目前已收到不少消費者寄回的材料。”王斌透露。

  王斌認為,在錦湖輪胎事件中,關鍵問題在於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我國與各國均有汽車産品召回制度,但召回制度適用的範圍僅限于缺陷産品,不適用故意製造的問題産品。” 王斌説,“‘缺陷’ 一詞意為‘欠缺,缺失,不完美’,是源於行為人的知識水平、技術能力不足或主觀過失所致,不應是主觀‘故意’所造成。為了降低生産成本,輪胎生産製造過程中故意超比例使用返煉膠、故意將未經返煉的不合格半成品直接摻入原料之中,很明顯具有主觀故意。”王斌如是論證。

  王斌表示,“汽車與其他産品不同,關係人的生命安全,需要有關部門對一系列文件進行認證,檢測産品是否達到國家標準,也就是3C認證。根據《機動車輛輪胎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申請認證提交的書面必備文件包括‘質量管理文件’用以證明自己的産品合格,這份文件在廠內應當作為嚴格的作業標準使用,也就是錦湖輪胎對産品的承諾,但是為了利潤去違背這個承諾,就具有了欺詐的故意。”相關汽車廠家也應擔責“目前召回的主體僅僅是錦湖輪胎,相關的汽車銷售召回網點只是代為召回,只是代理關係,並非召回主體。”王斌表示,律師維權團懷疑汽車廠家同時負有相關責任,也需承擔過錯。“汽車生産廠商使用問題輪胎,不能達到車的性能標準,這是廠家在採購環節出現的問題,汽車生産商也應當成為責任主體。”

  目前披露的數據顯示,北京現代、東風悅達起亞、長城3家車企,共有12款車型使用了存在質量問題的錦湖輪胎,總計7.58萬輛。“現在用於更換的輪胎已經到貨 ,所換輪胎均是與汽車生産廠家有合作關係的輪胎生産商的産品,不一定是錦湖。”濟南金萬通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前臺接待的工作人員告訴導報記者。該工作人員表示,錦湖輪胎更換之前需要先預約檢查,且只負責免費更換天津廠生産的7批輪胎,不在7批産品之列的錦湖輪胎,只能進行檢測,不能給予免費更換。

  集體訴訟維權不易

  中央財經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軒16日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集體訴訟在我國也被稱為代表人訴訟或群體性訴訟,在集體訴訟中並不需要所有消費者同意,只需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起訴人達到10個人以上;二是確定會有情況類似的更多的人加入該訴訟中。法院受理後,會發出公告,如果有人具有相同侵權情形,可以加入訴訟中,成為原告,增加原告數量。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消費者基於已經生效且勝訴的判決,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適用該判決,由法院作出裁定,即依據判決向侵權人進行索賠,這樣可以大大節省司法資源。

  “但是對於這種集體訴訟,法院一般不願受理,一旦法院不受理,則可由消費者逐個提起訟訴。超過10個人仍然可以對廠商起到威懾作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李軒説。對於何時提起集體訴訟,王斌表示目前並不方便透露,“現在已制定出一整套的維權方案,通過側面的維權方式,維護消費者利益,但是如果不能解決,最後會通過訴訟的方式維權。”他説。“計劃‘五一’後針對有代表性的個案提起訴訟,並向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證委員會提交投訴稿。” 王斌嚮導報記者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