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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2日 17: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隨著中國汽車工業的快速發展,車險投訴與糾紛已上升為民眾關注的焦點問題。在車險理賠中,車主對保險公司“霸王條款”不滿聲音越來越強,按照新車的價格投保卻只能根據現車的價格理賠,這種“高投低賠”現象,是車險業由來已久的“潛規則”。繼車險合同中“無責不賠”現象被曝光後,“高保低賠”的潛規則也正引起各方質疑。
■專家答疑
1.車輛實際價值如何計算?
保險公司對車輛實際價值的核算主要是按新車購置價進行折舊,按每月折舊0.6%,每年7.2%進行計算。例如,20萬元的車,第二年價值僅為18.56萬元,第三年價值僅為17.12萬元,以此類推。
2.為何要參照新車價格投保?
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多家財險公司在舊車投保車損險時,都要按系統報出的新車價來確定保險金額,如客戶堅持要按折舊後的實際價值投保,一些公司表示也可以,但在理賠時要按比例賠付,不能全賠。假如一款車的市場價為10萬,但車折舊後實際價值為8萬元,如果客戶按8萬元投保,那麼今後出險,保險公司賠償也只能打8折,1000元的損失保險公司只能賠800元,剩下的200元要自己支付。
3.投保時有何注意事項?
車主在投保時,要認真核對投保金額,做到足額投保。車損險足額投保才可以全額賠付。此外多數保險公司盜搶險還有20%的免賠額,投保額度過低會令出險時麻煩增多、損失增大。由於足額與不足額保險之間的差異僅幾百元,保險專家並不提倡車主節約保費而對車輛進行“低保”。
4.怎樣投保才最經濟呢?
如果老車主技術較好而車輛開了多年,新車價格與車輛折扣後價格之間差異太大,建議車主可以不保車損險,而增加三責險的保額。增加三責險是防止傷人,以及追了別人車的尾,三責險是賠別人的。這些責任一般比較大,保額要儘量保得高,而車損險主要是賠自己車的損傷,如果事故率低,出險後可選擇自己掏錢修車,相比購買多年全保可能更划算。
5.車損險的投保金額是否可以變動?
通常保險公司對車損險中保險金額有最高、最低限額,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每次購買保險時選擇不同的投保金額。例如,一輛君威去年按照16萬元的折舊價進行投保的,今年續保時可以按照購置稅價24萬元進行投保,為此車主可能在車損險中多支付六七百元。
邵玉梅
■背景
央視近期的《每週質量報道》中,北京的高先生在2003年買了一輛轎車,但隨著使用年限不斷增長,高先生發現車險中車損險和盜搶險的保險金額差距越來越大。到2010年,他的車損險保險金額被定為19.1萬元,而盜搶險保險金額僅為10萬多元。也就是説,這輛車如果被撞壞了最多能獲賠19萬元,如果被偷了就只能獲10萬元。同樣,在浙江寧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連續9年投保,其中車頭部分是按新車價88920元投保。2009年,這輛車發生車損事故。保險公司表示,車頭部分按折舊只能賠20896.20元。
目前至少數十家保險公司都在執行按照新車價值核定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事故後卻按車輛實際價值理賠的條款。也就是説,即使車主足額投保,但發生部分損失時,也無法從保險公司申請到最高保險金額,但如果車主根本沒出險,或者出險理賠金額根本沒達到車輛實際價值,保險公司就把根本無效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費白白裝進了自己的口袋。
邵玉梅
■記者調查
“高保低賠”現象仍很普遍
車險理賠中“高保低賠”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焦點之一,記者從保險公司了解到,2009年頒布的新《保險法》,也針對車險理賠中“高保低賠”現象進行了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換句話説,《保險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於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説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是違法的。
不少車主提出質疑,“現在我的車已不值新車價了呀,按新車價投保不是虧了麼?”針對客戶的這點質疑,一位車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因為雖説是舊車出險,但保險公司更換的配件卻是新的。因此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人車型當時的新車價來確定保費基礎價格,這是相對公平的。而且現在汽車市場的現狀也是汽車便宜、配件貴。”
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中參照新車價格作為保險金額的方式,導致車輛使用年限越久,車損保險金額與折舊後車輛實際價值之間的差距將越大。雖然此現象備受車主質疑,但在實際進程中,經銷商認為與車主在此溝通難度並不大,很多車主並不希望使用高額修復後的車輛,而更願意選擇保險公司的一次性賠付來置換新車。例如,當車輛損失金額超過車輛實際價值的80%以上,保險公司就會主動與車主溝通理賠方案。將車輛修復按一筆費用承包給維修廠,或對部分修復難度大的車輛,進行“推定全損”,給予現金賠付。對車主而言,除選擇用理賠款進行車輛修復外,還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款置換新車。
車主投保,保險金額不能過低
記者從經銷商處了解到,購買的車險分為足額與不足額投保兩種方式,目前大多數車主均選擇是足額投保,也就是在理賠過程中可獲得全額賠付。記者撥通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對方解釋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明確寫明保險金額可以從三種方式中確定,一是按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投保;二是按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投保;三是投保時在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投保。車主可自主選擇三種保險金額的投保方式得到確認。但除第一種按照新車價格確定的保險金額的方式為足額投保外,其餘兩種方式均為不足額投保,在實際理賠中對保險公司的賠付享有一定的折扣率。所以保險專家建議車主最好採用足額投保的方式。目前也有不少保險公司為了減少投訴,取消了不足額投保的方式。
目前車損險足額投保的主要方式是設定最高、最低車輛價值。由於市場價格波動,通常保險公司會參照新車購置價為不同型號的車型設定最高、最低限額,車主可根據自身安全狀況進行上下幅度保險金額的選擇,之間差異僅三五萬元,保費差異更少至幾百元。因此,經銷商建議,如果車主用車環境較安全,發生車輛全損、盜搶的幾率很少,或者車輛使用多年,舊車殘值不高,可選擇最低設定價格進行投保,反之,車主則需要選擇最高設定價格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