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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1日 07: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俞燕
為加強對外國保險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中國保監會昨天發佈《外國保險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提高了外國保險機構設立駐華機構的準入門檻。
《徵求意見稿》規定,外國保險類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外註冊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保險協會及其他保險組織。所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保險類機構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從事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代表處和總代表處。再保險公司不在此列。
《徵求意見稿》要求外國保險類機構設立代表機構,應具備依法註冊成立20年以上;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形勢穩定,且具備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有明確合理的設立代表機構的可行性方案等條件。在2006年《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版裏,規定申請人“須持續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沒有經營保險業務的,應成立20年以上)”。
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除符合以上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申請人持續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上一年度年末總資産超過20億美元等條件。外國保險仲介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還應具備持續經營保險仲介業務20年以上、上一年度年末總資産超過2億美元等條件。
《徵求意見稿》還加強了保監會對擬任和現任總代表、首席代表進行以相關法律法規為內容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判斷其工作能力的因素之一。《徵求意見稿》加大了對外國保險機構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罰款額度有大幅增加。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今年1月保險數據顯示,外資壽險公司保費收入僅佔保費總收入的3%,跌至歷史低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