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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訊 記者傅蘇穎報道
保監會于3月31日發佈了《外國保險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4月20日。保監會表示,此舉是為加強對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適應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同時,此《意見稿》與2006年8月1日執行的《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相比,門檻明顯有所提高。
《意見稿》所稱外國保險類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外註冊的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保險協會及其他保險組織。與《辦法》相比,增加了保險集團公司而刪減了再保險公司,並對保險仲介機構和其他保險組織進行了明確界定。
外國保險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意見稿》規定需要具備6項條件,依法註冊成立20年以上;所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形勢穩定,且具備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受重大處罰;有明確合理的設立代表機構的可行性方案;擬任首席代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審慎性條件等。
此外,對於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意見稿》中首次表示,除符合上述六項條件之外,還應當具備,申請人上一年度年末總資産超過20億美元;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風險內控制度健全、經營合規、發展穩健。
同時,外國保險仲介機構申請設立代表機構,除符合上述六項條件之外,還應具備,上一年度年末總資産超過2億美元;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風險內控制度健全、經營合規、發展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