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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出臺墓地限購政策防炒墓現象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0日 09: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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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管理法規需要更細緻

  近幾天連續登有關公墓收取管理費、購買“活人墓”以及非法出售和轉讓墓地的報道,針對這些“墓地亂象”,記者昨天採訪了多位專家,他們就墓地的管理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商報濟南消息 山東省社會學學會副秘書長閆錫廣曾多次受邀參與民政部門清理非法墓地的行動,對於本報報道的“墓地亂象”,閆錫廣有著自己的想法。

  就一些墓地徵收管理費的問題,閆錫廣表示,現在很多公墓面臨20年使用權到期的問題,於是,徵收管理費的出現十分正常。“大家之所以認為管理費不該交,主要是對墓地價格構成不清晰。”閆錫廣介紹,當初購買者一次性繳的費用主要包括墓地費、墓穴費、墓碑費、護墓費、設施費、綠化費和工本費。使用期限到期了,如果不續費,沒有財力保障,墓地管理部門很難進行維護。但現在各墓地徵收標準不一樣,還跟墓地性質有關係。公益性墓地徵收標準必須經過物價部門核定批復,但一些經營性墓地,則是自己定價,最終造成了現在的收費亂象。”

  除了這個問題,隨著國家經濟水平的發展,很多人又開始追求一些傳統的殯葬習俗,買天價墓,奢侈祭奠,造成了墓地市場混亂。更有很多人看準了人們需要購買墓地的這一慾望,違法銷售墓地,使得價格泡沫越來越大。

  為此,閆錫廣建議,國家要想抑制打擊違法銷售墓地,預防炒墓現象的産生,就應該像抑制炒房一樣,出臺限購政策,給墓地管理也出個“國八條”。凡購買墓地者,必須出具相應的證明,如果需要購買“活人墓”,必須簽訂協議,不能進行二次出售或轉讓。

  記者 張雯雯 曹建民

  管理支招

  山東省社會學學會副秘書長閆錫廣:

  墓地管理應分類

  現在我國對於殯葬管理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只執行《殯葬管理條例》,這就使得政府干預管理出現了“短板”。

  經營性的墓地墓穴價格不一,有的甚至賣到上百萬,更有很多墓地公然在網上出售墓地,並對購買數量沒有限制,這就需要政府部門明確行政職能,針對不同類型的墓地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管理措施嚴格監管,不能出了什麼問題就用一個十幾年前出臺的標準去套。經營性墓地就要有符合市場運作的管理體制,公益性墓地就要按照性質定義其運作方式。當然,無論哪種方式,前提都是要考慮老百姓的需求,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福利權。

  山東大學社會學教授王忠武:

  多建公益性公墓

  據了解,現有正規公墓的建設流程是政府按市場價拍賣土地,企業買地投資開發,再核算成本定價出售。隨著國家土地政策收緊,拍賣價格逐年上漲,墓地的售價也隨著水漲船高。

  “如果漲價的趨勢沒有得到控制,即便是將來沒有違規墓地的競爭,正規公墓也會令普通市民望而卻步。”王忠武認為,雖然公墓本身具有公益性和商品性的雙重性質,但從民生角度講,公墓的公益性是主要的,政府應當承擔起這部分責任,加大投入,降低門檻。“如果市場需求強烈,也應該允許開發部分商品性墓地滿足市場需求。”

  立法建言

  山東德義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東:

  循環用墓應明確

  “比如青島墓地管理費到期,企業莫衷一是,管理部門也不知道如何來收費,問題的源頭就是現行的法規沒有就此做出明確説明。”李建東説,現行的管理辦法是1999年修訂後出臺的法規,至今已經10餘年,從這一點來説,相關的法規條款需要再次審視。

  另外,李建東律師認為,20年的管理費週期暗含墓穴循環利用問題,但是沒有明確説明,市民未必知曉。“從傳統文化看,墓穴自然不能強制循環利用,目前也不亟需。但是作為一種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方式,政府也應該通過某種方式向社會傳達這種理念。”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何兵:

  墓地應統一規劃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何兵認為,購買者買到的墓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産權,因此,待使用期限到期後,如果想繼續保留墓穴,就應該向管理者繳納一定的費用,用以墓地的正常維護。

  “但物價部門要對這部分費用徵收進行評估和核準,不能讓墓地管理者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另外,對於私自開發墓地非法售賣的現象,何兵表示,政府部門應對墓地進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荒山,並對墓地進行綠化。墓地資源能充分滿足市民的剛性需求,就不存在非法炒墓的問題了。(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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