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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5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近年來,隨著“行賄案”三個字高頻率地出現在人們的視野裏,跨國企業曾經的光芒也變得黯淡起來。
日前,IBM公司再次曝出在華“行賄”醜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指控其在1998年至2009年間,以提供跨國旅遊、娛樂、禮品及現金酬勞等多種形式,行賄中韓等國官員,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賄賂法》(FCPA)。
此前有評論指出,中國商界中的“潛規則”是導致跨國公司群體 “異化”的原因,真的是中國的商業環境土壤催生出了壞種子嗎?
“跨國公司自身的商業倫理和內控制度存在缺陷,為攫取鉅額經濟利益而不顧道德、制度和法律約束,(以至於)海外賄賂已經成為它們獲得訂單、贏得業務的重要手段。”正略鈞策管理諮詢顧問陳和午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如此總結。
“洋行賄”,跨國企業的集體墮落
在日前曝光的IBM行賄案中,SEC方面表示,2004年至2009年期間,可以查實的IBM在華違規作案就高達114起。事實上,這並不是IBM第一次在華涉嫌行賄,上一個醜聞的紀錄可以追溯到2002年至2004年期間,該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張恩照進行行賄。
在此之前,已經有諸多跨國公司涉嫌在中國“行賄”,其中包括朗訊、德普、IBM、家樂福、摩根士丹利等一批耳熟能詳的大型跨國公司……
國內民間經濟分析機構安邦集團公佈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跨國企業在華行賄事件一直呈上升趨勢,中國在10年內至少調查了50萬件腐敗事件,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
2005年“德普案”爆發的時候,德普美國總公司財務總監JimBrill對媒體的回應是:“行賄本來就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以後會隨時警惕此類事情發生。而DPC也僅僅在中國發生了這類事情。”
不過,六年之後,IBM案牽扯出了其在韓國、阿根廷等國也有類似的行賄案件,且日本政府緊急向IBM追繳企業所得稅,金額高達300億日元(約22.74億元人民幣),創下迄今為止日本國內金額最高的偷稅漏稅案。更多的聲音在告訴記者,“洋行賄”的內因或更大於外因。
湖北民營經濟研究院院長助理、武漢麥立金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首席顧問曾慶學博士在郵件中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個企業自身企業文化堅守的價值觀和道德準則,是企業克服行賄産生的第一股力量。”
曾慶學認為,跨國企業行賄涉及兩個方面,也就是“兩股力量”。第一個方面就是上文所説的企業自身堅守的價值觀和道德準則,第二個方面才是企業所處的環境,“這兩股力量此消彼長,只要企業在經營,就一直在打架。”
無獨有偶,陳和午也把跨國企業在華行賄的第一主要原因歸結為企業內控自身。陳和午認為,雖然我國發展中的經濟環境和未完善的法律體制也是構成跨國企業行賄的原因,但跨國公司自身的商業倫理和內控制度存在著缺陷,“為攫取鉅額經濟利益而不顧道德、制度和法律約束,海外賄賂已經成為它們獲得訂單、贏得業務的重要手段。”
事實上,“洋行賄”確實並不僅僅發生在中國。早在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出臺之前的1976年,美國證監會就在一份名為《可疑與非法企業支付行為的報告》中指出,有超過400多家的美國企業承認有過可疑或者非法支付行為,這些企業通過贊助的形式,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以及政治團體共計支付了超過3億美元的費用。在這些企業中,有超過100家都位居行業500強之列。
企業內控制度或形同虛設
頻發的洋行賄案,不禁讓人懷疑這些跨國企業的管理問題,而眾所週知,跨國企業無論在內還是在外,都受防控商業行賄方面的規章制度約束。
據陳和午介紹,跨國企業的制度約束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跨國公司自身的內控制度;二是跨國公司面臨著一些國際上反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
“據悉,凡是新員工進入IBM都必須要簽署一份 《IBM商業品行準則》,其中對商業款待有如下規定:‘在管理層的同意下,你可接受或給予他人符合商業慣例的款待,例如餐宴及其他娛樂,但費用必須合理,且不為法律或已知的客戶業務慣例所禁止’。”陳和午説。
那麼,既然有了這樣的明文規定,為什麼“洋行賄”還是屢屢發生?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因為)外企是老總説了算的(管理模式)。”除了有關集團發展的“大事”需要上報,起碼在華的分公司就是相關負責人説了算。
也有學者坦言,中國經濟快速增長、處處充滿了商機,跨國企業面對在華發展的心情是複雜的。“他們中有的放棄了自己的企業道德文明,誤入了歧途。”
追求利潤大於犯罪成本?
目前,對美國企業在別國商業腐敗行業的懲處最有威懾力的法律是《海外反腐敗法》,而如果行賄公司是上市公司,將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罰款、上黑名單甚至摘牌。
既然如此,為何仍有這麼多跨國企業嘗試頂風作案?或許,回顧一下當“洋行賄”事件發生後,跨國公司一般都是如何挽回負面影響,終結醜聞的收尾,就可以發現一些端倪。
3月18日,IBM與SEC達成和解,條件是IBM將為此付出1000萬美元。
此前,其他一些跨國公司也是採取這種方法,為自己的海外行賄買了單,比如2008年底,當時的西門子公司在最後同意支付大約13億美元的罰金,了結了困擾自己兩年多的賄賂案,創下了當時全球的最大商業賄賂罰單;2009年艾利丹尼森公司在華“行賄案”,最後被SEC罰款20萬美元。
除了罰款,陳和午還給記者總結另一個“收尾”方式:丟卒保帥2004年的朗訊案中,朗訊中國的公司總裁等4名高管遭到解雇;2009年的摩根士丹利案發生後,兩名中國區地産主管宣告離職……
“此次IBM行賄案雖花錢與美國證監會達成了和解,但由於中國區兩高管和百餘員工參與了行賄,可能也會有高管和員工因此而遭解雇。”陳和午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説。
因此,也有法律人士對記者坦言:“在中國市場的違法成本太低。”
上述人士認為,首先,即使跨國企業出事暴露,相對於腐敗收益來説,受到的處罰也很輕;其次,我國法律法規在這方面也有缺失,使得很多地方存在漏洞,難以監管和懲罰各種跨國商業腐敗行為。
需內部控制加上法律約束
行賄是否是跨國公司在華發展過程中必須克服的難題?
陳和午認為,當前中國的商業環境給跨國公司造成的問題主要包括兩大方面:第一,中國目前不規範的商業環境一時半會難以調整過來,商業領域中的潛規則還會繼續下去;第二,中國市場經濟還很不完善,一些領域的市場不太透明,官員的尋租性腐敗現象也處於高發期。
“要克服商業賄賂難題,從跨國公司的自身角度來講,關鍵還是在於構建一個本土化的合規經營管理框架。”陳和午説。
據陳和午介紹,目前已有不少跨國企業花費鉅額用於在華合規管理,例如,2008年初,可口可樂公司宣佈了企業管治方面的兩大主要變化。一是修改了《員工商業行為規範》;二是發佈了新的《可口可樂公司供應商商業行為規範》。日立公司則從2008年起開始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制度,不僅遵守法律規章制度,而且把遵守法規作為自身重要的社會責任,還重新構築了內部控制評價體系,力求提高業務的整體透明度和可信性,強化經營合規。
除了跨國企業提高自身的內控管理,有法律界人士也坦言,當前中國的法制給了不少“洋行賄”以漏洞。“比如,《刑法》中只有賄賂的概念,而沒有明確商業賄賂的概念。這意味著,中國的《刑法》只能打擊向政府公務員進行賄賂的犯罪,而且對於賄賂手段的界定也只限于‘一定數額的財物’,這實際上為商業行賄者提供了很大的空子。”
“如果要最終有效地抑制一個國家的商業腐敗,必須要補上立法這一課。”國內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首席曾姓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