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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6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晏慶盛
34項銀行收費被取消,看上去挺多,實則有“避重就輕”之嫌,因為被取消的大多是不太緊要的收費項目,比如開戶和銷戶手續費,密碼修改和重置手續費,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轉賬手續費,工資卡、醫保卡的年費等,有的原本就不收,有的一次或一年收費幾塊錢,人們反映並不強烈。反之,諸如跨行取現、轉賬收費等人們反映強烈的收費項目卻並沒有取消,也沒有降低,甚至沒有對這些收費予以規範。
更重要的是,如果銀行擁有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那麼取消幾十項收費不過是“割韭菜”,割完一茬很快又會冒出一茬。有資料顯示,2003年銀行收費項目僅有300多種,而現在已多達3000種,7年時間增長了10倍。此外,僅去年半年時間,銀行收費項目就增加了30多項。現在取消34項收費,説不定明天就可以增加回來。因為隨著銀行業務不斷向深度和廣度拓展,他們巧立收費名目的空間很大、手段很多,“事後取消”式的監管只能疲於應付,況且很多時候還“應付”得不及時、不得力。
銀行收費項目氾濫,收費標準偏高,現行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脫不了干系。從名稱上即可看出,這個辦法強調了國有銀行的 “商業”性質,將之與一般商業銀行等同視之,沒有凸顯國有商業銀行的特殊身份、壟斷地位及社會責任;從該辦法的內容上看,商業銀行設立收費項目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自行制定和調整,也就是説,各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這就是問題的源頭。
假如我國的銀行業是充分市場化的,那麼各個銀行擁有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就不是什麼問題,因為充分的市場競爭能夠迫使各銀行減少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而不敢為所欲為。問題是,目前我國的銀行業競爭很不充分,甚至存在著幾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聯合壟斷”,他們一同設立收費項目,一同提高收費標準,民眾對此無可奈何,根本沒有辦法“用腳投票”。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壟斷者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其結果必然是民眾遭受壟斷的盤剝。眾所週知,國有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標準大多高於一般商業銀行,無非是壟斷給了他們底氣。
顯然,鋻於國有商業銀行實際上具有壟斷性質,不應該賦予其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監管部門如果真的想規範銀行收費,就不妨轉變監管思路:對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改“無禁止即可為”為“無審批不可為”——國有商業銀行若要設立收費項目或調高收費標準,必須事先報請監督部門審批,監督部門沒有審批和認定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實施。這才是“釜底抽薪”之策。因為“事先審批”優於“事後取消”。
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佈消息稱,已經起草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並已下發至各商業銀行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徵求意見。筆者認為,將國有商業銀行與一般商業銀行分而視之,對國有商業銀行收費進行嚴格管束,應該是這個“新辦法”著力考慮的事情。同時,銀行收費既關乎銀行的利益也關乎民眾的利益,這個“新辦法”顯然不能單方面徵求銀行的意見,更應該聽聽民眾的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