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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報網訊(記者舒芳靜)“一年存10000,存5年,就可獲得5萬5本金和利息,還有累積分紅”;“比銀行定期存款收益高多了”……以後,銀保專員在銀行推銷保險産品時,將不能使用這些用語。昨天,保監會、銀監會聯合下發通知,禁止銷售人員將保險産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産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誤導銷售,一旦發現,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通過銀行銷售的保費收入佔人身保險保費總收入近半。但由於受利益驅使,銀保銷售人員往往會誇大保險産品收益,將保險産品與存款混淆,隱瞞風險和費用扣除等,誤導消費者購買,致使“存單變保單”的事件屢有發生。
此次下發的通知明確要求,銷售人員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産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
通知規定,銷售人員不能以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産品即將停售等方式誘導銷售。在介紹産品時,要全面客觀,將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保險公司要對通過銀行銷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投保人進行猶豫期內回訪。
如遇客戶投訴,銀行與保險公司應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拖延時間。同時,為穩定客戶服務,規定單一銀行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防止因頻繁更替合作對象而産生消費者售後服務不到位現象。
此外,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産品設計相對複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説明的保險産品,商業銀行應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商業銀行參與保險産品電話銷售的人員應具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人員範圍包括商業銀行正式員工,以及受商業銀行管理的第三方派遣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