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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有望年內審核 私募基金納入監管範圍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0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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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業最為關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進程,在兩會中不斷被提及。

  先是3月5日,有知情人對媒體披露,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著手進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修改工作。

  次日,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的消息得到全國人大代表、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的證實。吳曉靈稱,新《基金法》爭取今年能夠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而私募基金將納入到新《基金法》的監管範圍。

  事實上,從今年1月份開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就已廣泛在資産管理業中流傳,2月底正式下發給包括基金公司在內的相關機構徵求意見。

  修訂草案趕在2011年兩會前夕下發,顯然別有一番考慮。

  這份徵求意見稿和現有的2003年10月頒布、2004年6月執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相比,有不少重大修改,亦將對行業産生深遠影響。

  新《基金法》呼之欲出

  早在2008年兩會期間,《基金法》的修訂就被來自管理層、基金業、證券業、銀行業等多名兩會代表寫進提案。

  2008年,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一口氣提出9條提案,第一條就是針對基金業的——關於鼓勵基金業均衡發展,及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提案。

  提案指出,《基金法》中關於“基金財産的投資活動”的關聯交易限制條款,限制了基金業發展的空間,也限制了已上市的託管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的公平競爭。該條款不但對基金投資的公平造成障礙,也影響了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

  當年,銀行業代表提出修改《基金法》的不止馬蔚華。全國人大代表、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行長趙鵬也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基金法》限制基金財産投資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此外,全國人大代表、工行重慶分行行長劉衛星在2008年的兩會上也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的議案”。議案指出,《基金法》的修改,應取消基金資産不得投資託管人及其控股關係或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的規定。

  銀行業對基金法修改目標直指一處:現在基金法對於關聯交易的限制。

  正在實施的《基金法》第五十九條對基金、基金託管人、控股股東發行的股票或承銷證券予以限制,造成銀行託管的基金和與該銀行有關聯的基金不能投資這家銀行的股票和債券。

  因為這個限制,在2010年農行IPO過程中,共計超過100隻基金、3000多億元的資金不能投資農業銀行。

  此外,2008年,當時的湖北證監局局長黃有根也從監管角度出發,提議修改基金法。黃有根在兩會時表示,應統一“類基金”産品的監管標準,並加強對基金股東的監管,以杜絕資産管理業中的違規行為。

  而當年從央行副行長轉變為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的吳曉靈也注意到當前的《基金法》對私募監管的漏洞。

  吳曉靈稱:“儘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條款下生存的一種基金,但是這個豁免的界限並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

  2008年當年,《基金法》修改甚至被定為人大的"一號議案"。

  而時隔一年之後,在2009年的兩會上,《基金法》修改的呼聲依舊。

  當年,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證監局局長左紅向兩會提交了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建議。這份提案也指出了現在《基金法》對其他投資産品的監管漏洞和基金關聯交易的限制問題。

  2009年年中,《基金法》修訂起草工作正式啟動,起草小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擔任組長,一行三會及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亦各派一名代表參加。經過一年多的調研,最終形成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

  時至今日,在2011年的兩會上,代表們有關《基金法》的話題已經不是修改不修改的問題,而是新法何時推出的問題。

  鬆緊之間的平衡

  從修訂草案中透露的信息,新法不但在技術上解決了當前基金業面臨的發展桎梏,而且可能激發這個行業的活力。

  草案開門見山將證券投資私募産品納入本法監管範圍。草案第二條寫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草案第十章還專門設置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特別規定”。

  深圳一私募投資機構合夥人認為,新基金法如果將私募納入監管,對私募短期長期都是好事。當前,信託産品無法開設新的證券投資賬戶,這阻礙了陽光私募的短期發展。此外,多年以來,信託産品無法參與上市公司的IPO、增發、發債等方面投資,對以信託為發行平臺的陽光私募來説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