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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商城敗訴退貨門 格式條款被指無效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4日 1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企業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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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東敗訴“退貨門” 格式條款被指無效

  (綜合)素有“退貨難”之稱的京東商城(下稱“京東”)或將迎來新的退換貨局面。據《新聞晨報》報道,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對京東“退貨門”事件作出終審判決,對其網站的一條特殊條款作出“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結論。

  “退貨門”事件源於2010年7月6日。上海諾盛律師事務所在京東購買了一台價值165元的“美的”牌轉頁扇,隨後在安裝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遂要求京東退貨。但京東方面以發票中的商品名稱是“辦公用品”不是電扇為由拒絕退貨。

  為此,該事務所把京東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滿足事務所換貨的要求,並請求法院確認京東網站條款中“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質保,我們建議您將發票開具為商品明細,否則您將無法享受産品廠商或京東商城的正常質保”的規定視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在該案一審中,法院雖宣佈京東應為該事務所調換全新的電扇,但未作出京東方面相關條款無效的判決。為此,該事務所認為其合理要求未獲滿足,並再次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法官親自對京東的購物流程進行了模擬操作,發現其被質疑的退貨條款是該網站主頁下方“售後服務”--“退換貨説明--“特殊説明”中的第一條。該條款並非針對特定消費者而制訂,且其內容不能協商,屬於“格式條款”。

  此外,法官還發現,客戶在京東購物時可以自行選擇發票內容。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售方應向消費者出具內容真實的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顯然,京東未做到這一點。由此可見,買賣雙方的行為均有違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

  法院又認定,雖雙方未按國家規定如實開具發票,但其買賣合同關係依然有效成立。同時,京東既已向消費者提供“可任意選擇發票內容”的服務,而後又以發票內容與實物不符的理由不予退貨,有推卸自身責任的嫌疑。

  因此,法院判定,京東不僅要承擔電風扇的正常質保,滿足事務所退貨要求,其網站制訂的上述“格式條款”也屬無效。

  對京東“退換貨説明”中的前後矛盾之舉,《競報》援引北京市中允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饒峙的分析稱,京東往往在其網站較為隱蔽和繁雜的地方列出限制性條款,其行為已構成了“對消費者的誤導”的嫌疑。

  截至發稿時,京東網站上的這則被判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