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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2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金華市婺城區長山鄉扎坑村村民康英寶的口袋裏,有三張發黃的借條,借款日期為1976年8月23,總金額253.69元。
借款人叫康裕桂,康英寶的大伯。當年,他分三筆(分別為100元、77元、76.69元)向康英寶的父親借了這些錢,並在借條上簽了名、蓋了私章。
35年過去了,康英寶的父親和大伯已先後去世,按照兩位老人的交代,債務關係轉移到了康英寶和堂哥康強飛身上。
現在,已經50歲的康英寶決定要回這筆錢。但在還款數額上,兩家人起了爭執。
35年前,富弟弟幫了窮哥哥
如今,兩家境遇顛了個兒
先讓我們看看這筆債務背後的故事。
康英寶説,父親當年在地質隊工作,母親是做衣服的巧手匠,“家裏只有我和姐姐兩個孩子,賺的不少,用的不多。”
大伯康裕桂家的情況則截然相反,生了5個兒子,吃飯都成問題。1976年8月,為了償還信用社貸款以及維持生活,大伯向父親一次性借了253.69元,這在當時是一筆鉅款,“當時我們家能拿出來的就這麼多了。”
考慮到大伯家的實際情況,父親還特意將借條分成三份,“大伯可以賺夠一份,就先還一份。”
從1977年開始,康英寶一家就前去“討債”,每一年都能聽到“肯定會還”的回答,然而35年過去了,對方以各種理由拖著,這筆錢始終不見蹤影。
更讓康英寶心痛的是,兩家的經濟條件早已今非昔比,當年的債主如今“家徒四壁”——老母親因腦溢血癱瘓;姐姐遠嫁他鄉;住的房子還是30多年前蓋的;全家的收入都靠康英寶砍竹子,加上低保金,一個月只有七八百元。“到現在我都沒討老婆,就是因為太窮了。”
而大伯家的情況要好得多——大兒子康強飛吃喝不愁,經濟條件在村裏算中等,康強飛的幾個弟弟更好一些,每年有三四萬元收入。
35年後,“窮弟弟”上門來討債
可該還多少卻起了爭議
困境之中,康英寶再次想到了那三張借條。
考慮到35年來物價水平發生了巨大變化, 康英寶不再滿足於253.69元的本金,他請來老同學、長山鄉信用社的一名出納為他算賬。
“就按銀行的利率,5年或者3年變一次,他就換算一次。”通過利滾利,這位出納算出來的結果是:10675.19元。
聽見康英寶報出來的數字,康強飛嚇了一跳——作為康裕桂的長子,從上世紀90年代起,他就繼承了父輩的債務關係。
“錢肯定是要還的,但1萬元太多了吧。”面對記者,康強飛大打“親情牌”,“以前,我們看他(康英寶)條件不好,給過他2700多塊錢,也沒讓他寫借條,都不用他還。”
康強飛説,他們一家從來沒有説過不還錢,只是數額沒有想好,“還250元是少了點,肯定要加一些,我和幾個弟弟商量過,500元差不多了。”
長山鄉黨委書記黃東泳也覺得,康英寶“要價太高”。他告訴記者,因為這筆債,兩位堂兄弟向鄉政府反映過好幾次,“我問過律師了,1萬多塊錢的算法是利滾利,但律師説,不能這麼算。”
康英寶還是不服,他準備通過法律手段要回錢。“法官説多少就多少,就算沒有1萬多,法官説5000多也好的。”
35年前借的253.69元,現在應該折算成多少錢?記者找了幾位市民,算了下他們心中的這筆賬。
>>以工資水平為參照
52歲的鄭文星是金華太陽城有限公司職工,他説,1976年,參加工作四年的普通二級工,每月工資是38.87元。“250塊錢,當時可以買到(當時)三大件裏的手錶加自行車。”
再看看現在的工資水平。據金華勞動力市場的數據,目前,一個工作四年的普通工人,月工資在2000元左右。
因此,折算方法是2000 38.87 253.69
計算結果約為:13053.25元
>>以豬肉價格為參照
九咏企劃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宏今年55歲,一輩子都在金華生活。他告訴記者,1976年,豬肉是憑票供應的,分為四個等級,最肥的一級肉大約0.8元/斤,最瘦的四級肉大約0.4元/斤,半肥半瘦的取中間值,0.6元/斤。
目前,金華市場上的五花肉大約在12元/斤。
因此,折算方法是12 0.6 253.69
計算結果約為:5073.8元
>>以銀行利率為參照
中國建設銀行金華分行借貸部工作人員施先生説,銀行貸款的計算公式是:利息=本金 利率(年或月或日) 時間(年或月或日)。
但由於35年間利率經過多次變動,很難進行精確計算,只能粗略估計一下,“從1976年到現在,5年貸款利率平均在6%左右。”
因此,折算方法是253.69 6% 35(利息)+253.69(本金)
計算結果約為:786.4元
>>以黃金價格為參照
浙江師範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徐井崗告訴記者,1976年,黃金還和美元挂鉤,按當時的國際金價折算,每克黃金的價格約為2.32元人民幣,而昨天(3月1日)的金價,為299.76元/克。
因此,折算方法是299.76 2.32 253.69
計算結果約為:32778.5元
約定不明,以銀行利率計算
浙江一劍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布英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頒布的司法解釋《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康英寶要求的1萬多元,是按利滾利方式計算的,是法律不允許的。” 鄭布英説,如果康英寶上法院,很可能得到的結果就是7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