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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成責任賠幾成的錢 車損險無責免賠”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8日 14: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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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幾成責任賠幾成的錢

  消費者小張一直給自己的汽車購買的是“全險”,前不久,小張的車出了事故,交警認定對方是全責。但是肇事司機百般推託,就是不願意賠償,無奈之下,小張找到自己的保險公司解決問題。但是該保險公司則表示,即使投了足額的車損險,出了事故還是要先劃分責任。如果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就不賠償。

  無獨有偶,某地的張先生也遇到了和小張相同的問題。張先生花了二十多萬元買了一輛渣土車經營運輸生意,從購車開始就每年花費近一萬元上了足額保險。一次事故中,張先生被判定為負5高看的責任,並先行墊付了四萬多元的賠償金。但事後,張先生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卻以張先生只佔5高看責任為由,只同意賠付張先生兩萬餘元。“既然交了錢也得不到賠償,那還不如省下一萬多元的保費,也可以減少一些損失。”張先生説。

  記者對國內二十多家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險合同進行了查閱,結果表明,這個一再被保險公司在理賠中提及的“按責任理賠”條款,在所有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個別詞語的細微差別。

  相關律師表示,保險公司堅持按責任賠付帶來了許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給消費者帶來許多麻煩;二是許多車主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甚至在事故中選擇主動多承擔責任,這也就多承擔了法律風險。

  按責賠付應為無效條款

  2高高8年,陳先生駕駛自己的車輛發生了嚴重交通事故。事故認定,陳先生負主要責任,保險公司堅持按責任劃分只賠7高看。陳先生無奈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根據車損全額的金額進行賠償,訴訟費用的絕大部分也由保險公司負擔。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中明確寫到。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該保險條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締約目的。同時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險人設定的上述合同條款,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

  記者了解到,在北京、江蘇、重慶等地都有過類似的案例,最終法院幾乎百分之百認定按責任賠付的條款無效,支持消費者的合法訴求。其中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在判決書裏寫了這樣一段話:“設定‘無責免賠’條款,無疑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確認‘無責免賠’條款無效,符合正義這一法則的基本價值,亦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的科學內涵。”但是,法官同時指出,選擇訴訟維權的車主僅佔極小的比例。

  給自己的愛車上了全險,就可以獲得全額理賠”,這在許多車主心目中是理所應當的事。但據日前中央電視臺報道,國內多數保險公司執行的都是按責任賠付的原則,也就是説投保人在車輛事故中負有多大的責任,才可以獲得多少的賠付,而沒有責任則不予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