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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投資股票上限20%取消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4日 09: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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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佈了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比例進行了細化。

  其中,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資比例,降低流動性投資比例,同時取消對股票投資20%的上限。

  《辦法》將自5月1日起施行。

  細化投資比例

  《辦法》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産的投資範圍進行了細化和拓寬,除了原規定的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産品、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還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近年新增的金融産品,納入其中。但不動産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則未涉及。

  在投資比例上,《辦法》提高了固定收益類投資比例,由原來不高於50%修改為不高於95%;降低了流動性投資比例,由原來不低於20%修改為不低於5%。2004年發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下稱“第23號文”)則規定,流動性投資、固定收益類和權益類産品的投資比例,分別為基金凈資産的20%、50%和30%。

  雖然此次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産品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等於30%)的比例仍維持原有比例,但取消了對股票投資比例上限為20%的限制。此外,還規定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在固定收益類投資上,《辦法》規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産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和萬能保險産品等固定收益類産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和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産凈值的95%。“第23號文”則規定為不高於50%。

  同時,《辦法》降低流動性投資比例下限,規定投資銀行活期存款、央票、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産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産凈值的5%,原比例則為20%。

  投資保守穩健

  雖然《辦法》提高了企業年金投資股票的上限,但短期內企業年金入市規模並不會因此馬上擴容。

  從近年來企業年金的投資情況來看,企業年金的投資策略偏于保守。在近兩年“打新股”熱潮中,企業年金是主力軍,特別是大盤藍籌股,頻見其身影。

  一位保險公司投資人士表示,企業年金的投資風格比保險資金更保守,更強調穩健性,追求的是絕對收益。

  據了解,目前企業年金投資于股票的比例比較低,原有投資上限遠未用足,在股票品種上,傾向於投資低估值的大盤藍籌股。該人士認為,新政實施後,企業年金涌入股市的增量資金不會馬上擴大,特別是在目前的行情中。

  今年以來,央行已兩次加息,在市場認為目前已進入加息通道的形勢下,《辦法》提高了企業年金的固定收益投資比例。上述保險公司投資人士認為,加息行情中,新政將有利於提升企業年金在固定收益品種上的配置空間和靈活度。

  有關數據顯示,2010年企業年金基金加權平均收益率為3.41%。

  註冊資本門檻提升

  企業年金管理鏈條中,包括受託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等四類機構。《辦法》對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相關方作了更嚴格的規定,明確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有一個受託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託管人,可以根據資産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一個企業年金計劃中,受託人與託管人、受託人與投資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

  與“第23號文”相比,《辦法》對企業年金的參與主體的註冊資本要求有所提高或細化,其中規定:法人受託機構和賬戶管理人都應具備註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託管人註冊資本須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投資管理人是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養老金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信託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證券資産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則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

  保監會數據顯示,去年底養老險公司受託管理的企業年金資産為1039.14億元,同比增長46.77%;企業年金投資管理資産708.96億元,同比增長4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