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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9日 09: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周文天
在出臺“新國八條”上海細則及房産稅試點細則後,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與房屋管理局再次出臺關於住房限購政策的5條細則。除取得動遷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外,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需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應履行告知義務,不得違反限售規定從事房地産銷售、經紀業務。
“限購5條”規定,1月31日起,在上海購買住房,申請房地産轉移登記時需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産稅認定通知書》。非上海戶籍人士購房時,房地産交易中心需查驗納稅證明、戶口本、結婚證明。已辦理合同備案但未辦理預告登記,且違反限購規定的,交易中心不再受理預告登記和轉移登記,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證明。
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在簽訂售房合同、經紀合同時,應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和蓋章。
對已簽售房合同(包括預訂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規定、當事人已收到《不予辦理房地産交易、過戶通知》的,房地産企業應配合辦理解除合同等手續,不得以違約為由要求購房人(預訂人)承擔違約責任。(周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