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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9日 14: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一財網
衛生部網站2月9日消息,衛生部日前發佈通知指出,將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下放到省一級。此前,設立外資醫療機構要向衛生部申請許可。
衛生部下發的《關於調整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的通知》規定,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設置人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通知還要求,已經衛生部和商務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設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資總額、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及合資、合作期限或者籌建期限的,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通知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變更及終止等,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相應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01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文《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簡稱“58號文”。新政允許境外資本投資舉辦醫療機構。同時,簡化並規範外資辦醫的審批程序,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審批權限下放到省一級。
58號還明確指出,進一步擴大醫療機構對外開放,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境內與我國的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逐步取消對境外資本的70%股權比例限制。
此外,對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在我國境內設立獨資醫療機構進行試點,逐步放開。境外資本既可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境外資本在我國中西部地區舉辦醫療機構。